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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現「不堪勝任工作」狀況前,雇主如何能提前防微杜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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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許多雇主在進用人力後,若發現人選不符期待,往往欲即刻解僱,但實務與法律均強調程序正義與比例原則,要求雇主先行履行管理、協助與改善義務,否則貿然解僱,將構成違法終止契約之風險。畢竟,不是每一位員工一進公司就能即時上手或完全符合期待,如何透過合理安排與訓練,使不適任的人變得適任,亦是企業用人管理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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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可以規避勞基法終止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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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企業若有短期用人需求,雖然可以簽訂定期契約,但必須嚴格依勞基法的規範,不得隨意濫用。尤其當工作屬於企業日常運作所需、具備長期穩定性的職務,即便雙方同意訂立定期契約,仍會被依法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以期滿不續為由迴避資遣費與預告責任。為避免觸法或引發爭議,雇主應在招募與訂約前仔細評估職務性質,合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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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不好就是「不能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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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即便對於員工表現不滿意,也不能簡化為「表現不好等於不能勝任」,而應具體評估是否達到法定認定標準,並且必須透過逐步、適當之處理機制來協助勞工改善,若在全體努力未果之情況下,始可作出解僱決定。若未經過此程序便逕行解僱,極可能在日後面對勞資爭議或訴訟時遭法院判決為解僱無效。因此,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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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解僱資遣怎麼辦?要搜集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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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解僱與資遣雖然都是勞動契約的終止形式,但性質截然不同,前者為懲戒性質,不須補償;後者為經濟性質,雇主需負補償責任。勞工面對雇主片面終止契約時,應首先釐清是否符合勞基法的要件,再依自身意願選擇適當的救濟方式。勞工第一步釐清雇主為何解僱你、第二步保全解僱當下與前後的證據、第三步準備工作能力與工作表現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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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證明書」及「離職證明書」在法律上重要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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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無論是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都是勞工權益的重要保障。根據法律規定,雇主不得無故拒絕提供服務證明書,也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以免影響其求職權益。此外,若勞工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也應主動要求雇主開立相關證明,以利申請失業給付或其他補助措施。對於勞資雙方而言,遵守法規並維護彼此的合法權益,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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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解僱理由,應先培訓或調整職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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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不能勝任工作」雖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明列之合法資遣理由之一,但其適用條件需兼顧客觀表現與主觀態度,並需符合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勞工若因短期表現不佳即遭資遣,有權提出異議並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雇主未依法履行改善義務或程序,反之,雇主若依法進行改善、調整、訓練仍無法達成勞務目的,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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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拒絕調派工作是否為不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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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拒絕雇主的工作調派,是否構成「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片面由雇主解釋認定,而必須審酌雇主調派是否合於勞基法第10-1條之調動原則,並兼顧勞工的職業背景、技術能力、身心狀況與家庭生活。如果雇主調動不當或未善盡說明與安置義務,則勞工的拒絕行為即具正當理由,不應因此被視為工作不勝任,更不能成為資遣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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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人事保證契約會怎樣嗎?可以因此開除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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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制度雖然仍存在於某些企業內部,但在法規與實務的發展下,其適用範圍與效力已受到許多限制。勞工在面對雇主要求提供人事保證時,應審慎評估可能承擔的責任,並確認契約條款符合法律規範,特別是責任上限與契約期限等關鍵條款。同時,企業應考慮更現代化的風險管理方式,以取代傳統人事保證制度,避免爭議,促進勞資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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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經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後,可否請求未休特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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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旦勞工獲得終局勝訴,雇主不僅需給付訴訟期間工資與利息,也應於訴訟年資屆滿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依法發給未休特休假之工資補償。此項義務已由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明確規定,無從排除或抗辯。此舉亦具高度制度意義,彰顯法律對勞工工作權益之尊重與保障,確保在訴訟中之勞工,即便未實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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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工讀生也要提前預告並發給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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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工讀生只要與雇主間存在事實上之勞雇關係,無論其是否為學生、是否全職、是否時薪,原則上均適用勞動基準法,享有與正職員工相同的基本勞動保障。當雇主以任何形式終止勞動契約時,若非契約自然屆滿,則應依勞基法第11條及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或給付預告工資,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資遣費給予補償。勞工自身亦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