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私生活不檢點可以成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嗎?

    瀏覽次數:831

     

    問題摘要: 雇主資遣或解僱勞工,需依據勞基法明確事由,並遵守相關程序;若涉及勞工行為不當,更應審酌其是否對職場秩序或企業聲譽造成實質損害,不能任意將勞工私生活不當行為作為懲戒或解僱理由,否則易構成違法解僱,導致雇主面臨賠償責任。當雇主主張勞工私生活行為違反工作規範、影響職場秩序而欲採懲戒措施時,應具體說明該行為如...

  • 若留職停薪期滿,勞工申請延期復職,雇主該如何處理?

    瀏覽次數:827

     

    問題摘要: 當勞工於留職停薪期滿前申請延期復職時,雇主應依據公司規章、勞動契約及法律規範作出合理決定。若企業規章允許,雇主可同意延期復職,並重新約定期限;若企業規章未允許,則雇主可拒絕申請,但應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支付資遣費。若勞工未主動申請復職,雇主應發函通知契約終止,以避免未來的勞資爭議。如此,才能確保勞資雙方...

  • 定期或不定期勞動契約如何區別?

    瀏覽次數:825

     

    問題摘要: 雇主若面對具有繼續性工作的職缺,應依照勞基法的規範簽訂不定期契約,而非透過定期契約來規避法定義務,否則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勞工訴訟,在契約終止的處理上,定期契約到期後可自動終止,而不定期契約的終止則須符合法定事由,並依規定履行預告通知義務,此外,定期契約終止後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而不定期契約若因裁員解...

  • 勞工經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後,可否請求未休特休工資?

    瀏覽次數:817

     

    問題摘要: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旦勞工獲得終局勝訴,雇主不僅需給付訴訟期間工資與利息,也應於訴訟年資屆滿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依法發給未休特休假之工資補償。此項義務已由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明確規定,無從排除或抗辯。此舉亦具高度制度意義,彰顯法律對勞工工作權益之尊重與保障,確保在訴訟中之勞工,即便未實際提供...

  • 勞工拒絕調派工作是否為不勝任工作?

    瀏覽次數:814

     

    問題摘要: 勞工拒絕雇主的工作調派,是否構成「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片面由雇主解釋認定,而必須審酌雇主調派是否合於勞基法第10-1條之調動原則,並兼顧勞工的職業背景、技術能力、身心狀況與家庭生活。如果雇主調動不當或未善盡說明與安置義務,則勞工的拒絕行為即具正當理由,不應因此被視為工作不勝任,更不能成為資遣的合法依據...

  • 被非法解僱資遣怎麼辦?要搜集什麼證據?

    瀏覽次數:807

     

    問題摘要: 解僱與資遣雖然都是勞動契約的終止形式,但性質截然不同,前者為懲戒性質,不須補償;後者為經濟性質,雇主需負補償責任。勞工面對雇主片面終止契約時,應首先釐清是否符合勞基法的要件,再依自身意願選擇適當的救濟方式。勞工第一步釐清雇主為何解僱你、第二步保全解僱當下與前後的證據、第三步準備工作能力與工作表現的資料...

  • 雇主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解僱理由,應先培訓或調整職務嗎?

    瀏覽次數:796

     

    問題摘要: 「不能勝任工作」雖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明列之合法資遣理由之一,但其適用條件需兼顧客觀表現與主觀態度,並需符合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勞工若因短期表現不佳即遭資遣,有權提出異議並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雇主未依法履行改善義務或程序,反之,雇主若依法進行改善、調整、訓練仍無法達成勞務目的,則可...

  • 把公司的文具、零食帶回家自己使用,或將公司水電作私人使用,會違法嗎?

    瀏覽次數:789

     

    問題摘要: 把公司物資帶回家自用或私用水電行為是否違法,取決於公司規定、員工取得方式及使用目的,若無明確授權或明知禁止仍行為之,極可能構成業務侵占或竊盜罪,亦可作為雇主立即解僱之合法依據,是否構成違法,應綜合考量公司內部規範是否清楚、物品是否提供員工自由處分、員工是否出於侵占意圖以及實際行為與持有關係。單純違規未...

  • 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禁止員工上班時間逛網站、使用手機嗎?可以裝監視器監管嗎?

    瀏覽次數:785

     

    問題摘要: 雇主原則上得於工作規則中訂明禁止上班時間使用手機、逛網站等規定,並對違反者處以適當懲處,但須事先公告並依法核備,相關處罰亦應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雇主亦得為保障企業資產及工作秩序而裝設監視器,惟應合乎比例原則,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處理相關影像資料。雇主為維護工作紀律與資產安全得裝設監視器,但必...

  • 明明是勞工能力不能勝任,為甚麼雇主還付資遣費?

    瀏覽次數:708

     

    問題摘要: 即使勞工確實因無法勝任工作職責而遭資遣,只要雇主所依據的是勞基法第11條的合法資遣條件,便仍有義務依法給付資遣費。這不僅是為了補償勞工的經濟損失與求職過渡期,也是對勞動關係不對等性的一種平衡設計。倘若放任雇主以「能力不足」為由片面終止契約且無需給付補償,不僅將對勞工造成沉重壓力,也將嚴重損及社會就業穩...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