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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可以為不利益變更?如果關於工資的工作規則可以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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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我國勞動法制並未賦予雇主片面變更工資的權利,而司法機關亦不應以「合理變更」或「高度必要性」為由,協助雇主突破契約合意原則。如果法院認可雇主因經營困難而單方面減薪,那麼如何界定「合理減薪」的標準?又若勞工面臨物價上漲、生活開銷增加,是否亦能基於「高度必要性」單方面加薪?這些問題皆顯示出,允許雇主片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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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關係中,律師能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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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律師在勞動關係中的作用不僅限於糾紛解決,更在於幫助雙方理解法律、避免衝突以及促進和諧關係。雖然法律常被視為最後的解決手段,但透過律師的專業介入,勞資雙方能在問題初期就得到有效指導,從而避免不必要的對立。最終,律師的目標是幫助勞資雙方找到平衡點,為建立一個公平、穩定的職場環境提供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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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勞動契約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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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若面對具有繼續性工作的職缺,應依照勞基法的規範簽訂不定期契約,而非透過定期契約來規避法定義務,否則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勞工訴訟,在契約終止的處理上,定期契約到期後可自動終止,而不定期契約的終止則須符合法定事由,並依規定履行預告通知義務,此外,定期契約終止後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而不定期契約若因裁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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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該不該給資遣費?雇主不能隨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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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在處理勞工離職時,應注意依法辦理,避免因文件開立不當而引發後續爭議。首先,雇主應確認勞工離職的真正原因,確保開立的證明文件符合事實,若屬非自願離職,應依法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並支付相應的資遣費。其次,服務證明書的內容應以記載勞工的工作經歷為主,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例如「此人工作態度不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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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證明書應記載之內容有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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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離職證明書與服務證明書雖然在形式上可能相似,但在法律上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文件。離職證明書主要用於確認勞工的離職原因,作為失業給付申請及就業輔導的依據,而服務證明書則是勞工求職時的重要文件,其主要目的是證明過往的工作經驗,因此不應載明任何可能影響勞工求職機會的不利資訊。此外,法院見解也顯示,雇主不得於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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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停期滿無法復職視為自動離職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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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勞工留職停薪期滿仍無法復職,雇主應依法辦理資遣或退休手續,而非單方面認定勞工自動離職,以確保合法合理終止勞動契約,避免衍生勞資爭議。勞工則應在期滿前積極與雇主溝通,以妥善處理後續權益問題,確保自身的勞動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普通傷病假請假日數已達法定上限後,若仍未痊癒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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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向雇主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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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19條所規範的服務證明書,是雇主應依法提供給離職勞工的基本文件,不論勞工何時請求,雇主皆不得拒絕,否則將面臨罰鍰。而「後契約義務」的概念亦進一步強調了雇主在契約終止後,仍須履行特定義務,以保障勞工權益。服務證明書的內容應客觀、如實記載,不得包含不利於勞工就業的資訊,而勞工若有合理需求,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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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或被資遣後,怎麼要求公司提供離職證明?公司一定要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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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離職證明書對勞工而言不僅是職場上的一張正式文件,更是保障勞工求職權益的憑證。若勞工需要轉職,應主動向前雇主索取離職證明,而雇主依法不得拒絕提供;若勞工因非自願離職而需申請失業給付,則應特別留意請求雇主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如果勞工遭遇雇主拒發證明的情況,可透過勞動主管機關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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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人事保證契約會怎樣嗎?可以因此開除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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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制度雖然仍存在於某些企業內部,但在法規與實務的發展下,其適用範圍與效力已受到許多限制。勞工在面對雇主要求提供人事保證時,應審慎評估可能承擔的責任,並確認契約條款符合法律規範,特別是責任上限與契約期限等關鍵條款。同時,企業應考慮更現代化的風險管理方式,以取代傳統人事保證制度,避免爭議,促進勞資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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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或議會助理可以訂立定期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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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國會或議會助理是否可以訂立定期契約,須依其工作內容來判斷,若工作內容具備持續性,則應適用不定期契約,即使雙方約定為定期契約,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此外,即便定期契約期滿,若助理的勞動契約已符合不定期契約的認定標準,仍應享有勞基法保障,包括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因此,國會助理在簽署勞動契約時,應仔細審視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