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每月工作20日,每天工作13小時,雇主需要給付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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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不能僅以月休幾日就推論休假符合勞基法,也不能以是否超時、是否給固定加班費為理由逃避加班費給付義務。雇主應確實依據勞基法第30、32與第24條之標準處理工時與工資問題,勞工亦應保存出勤紀錄與薪資資料,必要時向勞動檢查機關申訴,以保障自己依法應有的勞動報酬與休息權利。 律師回答: 勞工曾在餐廳...

  • 現在工時這麼多限制?雇主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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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企業若欲藉由多元勞務契約類型以達人力調配彈性,不僅需兼顧契約形式與實質內涵的一致性,更應緊扣從屬性判斷與現行法令規範,部分工時制度雖具彈性,然其法律保障與正式勞工相同,企業如欲藉由此制度補充人力,仍須通盤考量成本、法令遵循及人力穩定性,妥善規劃聘用條件、排班制度及薪資結構。變形工時與84-1彈性工時制...

  • 責任制勞工爆肝多上班,可以多要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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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基法第21條所設下的「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是一項無條件的下限,不論是月薪制或時薪制,不論是否適用84條之1條款,都必須以合理工時為基礎計算最低工資保障。雇主若與勞工約定較長工時者,必須依超出部分合理加計薪資,不得仍以公告基本工資為上限;否則,即屬違法。當基本工資調整時,相關計算基準亦應隨之修正,確保勞...

  • 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彈性放假」與「補班」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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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比照的八週」與「行業的八週」在制度設計與實務操作上各有特點,前者強調完整比照並接受較低彈性,後者則具備彈性高但需自行畫表之特性。事業單位應依所屬行業性質與營運彈性需求,審慎選擇適用方式,並依法完成必要程序與勞工同意機制,方能合法並有效運作,既保障勞工權益,也確保企業班表安排具有可行性與合規性。 ...

  • 平日之延長工時是什麼?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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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平日之延長工時」係指在非休息日、例假日內,勞工提供勞務超過法定正常工時或變形工時規定之部分,須符合勞基法相關程序並依法給付加班費。其認定基礎為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設有加班制度固然重要,但不得據此否定實際加班事實之存在。企業應建立合法明確的工時管理制度與加班程序,勞工亦應善用法律保障,保留出勤...

  • 目前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和工作者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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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基法雖係以一切勞雇關係為適用原則,透過第3條建立明確的產業分類及主管機關指定制度,但為顧及實際執行面之困難與產業特性,設有「窒礙難行」排除條款,使特定產業或工作者經公告得不適用本法。此一制度設計雖具彈性與實用性,但同時也可能造成部分邊緣工作者權益保障不足。故行政機關於公告排除適用對象時,應持續檢視該...

  • 排定工作日正常工時10小時,遇投票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班費計給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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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若事業單位合法排定工作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而該工作日適逢投票日,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前8小時屬法定應放假範圍內工作,應以「加倍工資」計給,不列入延長工時總量管理;超過部分則視為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計給,加給標準為前2小時4/3倍、第3小時起5/3倍,並應計入月延時總時數。整體安排應...

  • 自己提早到班算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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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工自行提早到班,原則上不構成加班,雇主無須支付加班費,但若該行為係基於雇主要求、命令或隱性壓力導致之實際勞務提供,即應認為為工作時間,雇主依法應給付工資與加班費。工時認定實質重於形式,關鍵在於雇主是否取得該段勞務收益並對勞工具有實質支配性,若是,則無論是否打卡、是否表面自願,皆應依法保障勞工權益。對...

  • 值班一律算加班,值班、待命、on-call都是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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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判斷值班、待命、候傳是否為加班,關鍵在於是否構成「工作時間」,亦即是否處於雇主可隨時指揮調度之狀態。若為工作時間,即應納入工時總量計算並給付加班費,否則構成違法。勞工應解自身權益,遇有不合理安排,應依法提出申訴,並保留出勤紀錄與證據,作為將來主張之依據;而雇主亦應檢視自身制度是否合乎規範,避免因誤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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