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之延長工時是什麼?如何認定?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平日之延長工時」係指在非休息日、例假日內,勞工提供勞務超過法定正常工時或變形工時規定之部分,須符合勞基法相關程序並依法給付加班費。其認定基礎為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設有加班制度固然重要,但不得據此否定實際加班事實之存在。企業應建立合法明確的工時管理制度與加班程序,勞工亦應善用法律保障,保留出勤與溝通紀錄,以利於爭議時依法主張自身權益。工時制度的核心,是在平衡勞工身心健康與企業彈性運作下建立合理工作環境,任何形式的隱性加班、無薪加班皆應排除於合法勞動關係之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平日之延長工時」,指的是在正常工作日內,勞工提供勞務超過法定或經合法變更後的工作時間範圍,而依法應加給工資的部分。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之時間,包括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的部分;如事業單位經合法實施變形工時者,則是指超過變更後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此種「延長工時」,亦即俗稱之「加班」,其工資計算與限制則另依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等規定辦理。
 
在法律上,勞工每週工作總時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小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這即是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所訂之正常工時制度。若超過此一標準,即構成延長工時。例如某勞工每日原定工作時間為上午9點至下午6點,中間休息1小時,則實際工時為8小時;若當日工作至晚上8點,則延長工時為2小時。
 
又若該週原定五天工作日,每日皆正常8小時,但某日因業務需求延長至11小時,則超出的3小時為延長工時。勞基法也允許特定行業經主管機關指定,得實施二週、四週、八週或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此時,若工作時間分配符合變形工時制度且不超過分配上限,則不構成延長工時。以二週變形工時為例,若經勞資協議,將兩週內之兩日工作時數平均分配於其他日,使部分日子工時達10小時,只要整體不超過法定上限,即非延長工時。
 
但一旦超出該變更後正常工時範圍,仍屬延長工時。延長工時需經合法程序,即雇主須事前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每日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若經協議可至54小時,惟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此外,雇主如僱用三十人以上勞工,延長工時方案應報主管機關備查。至於加班工資的給付標準,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時前兩小時應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兩小時部分則應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換言之,每日最多延長四小時,則可分為前2小時與後2小時計算不同倍率。工時認定實務上以出勤紀錄為主,亦即打卡時間為認定基礎。但需注意,加班工資之請求不以打卡為唯一條件。
 
若雇主設有加班申請制度,勞工未經核准即加班,其打卡延遲未必成立加班;但若勞工因組織文化壓力、潛規則等難以提出申請,仍實際提供勞務,雇主知悉或默示同意加班,該出勤時間應推定為延長工時,勞工仍可依法請求工資。
 
舉例而言,若某公司規定需主管簽核加班單方可核給加班費,但該公司文化普遍存在不鼓勵加班申請、視主動加班為應盡責任,若勞工未申請但持續延後打卡且處理工作,法院常認為已構成實質延長工時,雇主不得以未簽加班單為由拒付工資。因此,雇主應依法建置清楚的加班申請與核准制度,並教育主管正確理解加班定義與工資義務,防止變相逃避。
 
除每日8小時與每週40小時之外,勞基法第30條之1亦規定特定行業可採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每日工作時間可延至10小時,但當日工時超過10小時,仍屬延長工時,且其延長部分不得超過2小時,亦即最高不得超過12小時。此亦再次顯示,即使採彈性制度,仍有最高限制與加班工資給付義務。
 
值得一提的是,延長工時不僅須注意工資給付與時數上限,亦須考量勞工健康與工作負荷。雇主應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加班原則、申請程序、計算方式、補休制度等內容,並公開揭示。若企業文化傾向默示加班、考績連動或責任制濫用,實際導致延長工時卻不給工資,將構成違法,勞工得向勞工局檢舉,或提起訴訟主張未支付工資差額及遲延利息。

-勞資-工時-加班-加班認定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2-1條=)

瀏覽次數:4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