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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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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實質功能在於平衡勞工在訴訟中的結構性弱勢,使勞工不因生計中斷而失去訴訟機會,同時迫使雇主在解僱制度運作上更尊重法律程序與正當性要求。雖然此制度在雇主端可能引發成本負擔、管理壓力及返還風險,但從立法目的與憲法保障生存權、工作權之角度而言,乃兼顧比例原則與勞動保護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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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表現讓公司失望,你可以走了?經理人可以隨便解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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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法律保障勞工的核心精神不在於縱容不適任,而在於防止企業濫權。勞工不能因主管不滿或單方負面評價即遭開除;企業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員工達到不能勝任程度;經理人只要被納入組織被指揮監督,即非公司法經理,而屬勞工;解僱必須合法、合理、具備事證,並遵守程序。也因此,「你的表現讓我失望,你可以走了」在法律上通常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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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被搶走?雇主可以因為要遷廠或降低成本就解僱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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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公司要搬走,我的工作被搶走了怎麼辦?法律的回答是:如果企業確實不再需要你的職務,而且已做到「安置義務」,資遣可能合法;但如果企業仍有適當職務可以安排,而企業沒有提供、沒有協助、沒有主動安置,那麼資遣就是違法,你仍可以要求回復僱傭關係、補發工資。全球化會繼續,企業遷移會繼續,科技變革會繼續,但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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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變更即可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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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企業若僅以「組織變更」即認為可以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顯與勞基法第11條第4款之立法目的不符。該規定乃是例外中之例外,立法上以極高門檻限制雇主濫用職權,避免企業以經營調整為名行任意資遣之實。司法實務已多次指出,「組織調整」僅屬形式變化、「部門裁撤」亦僅屬管理策略,「業務量下降」更屬企業經營常態,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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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非法解僱的救濟方式?勞工另至他企業任職者,得否解為勞工有自前雇主離職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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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遭遇非法解僱時,應立即保存證據、避免簽署不利文件、與雇主確認解僱事實、選擇正確之訴訟策略,並申請調解與提起民事訴訟。勞工另行任職並不構成自願離職,亦不影響違法解僱之救濟。勞動基準法採法定事由制保護勞工工作權,雇主若無依據終止契約即屬違法,勞工得請求恢復僱傭關係、違法解僱期間工資、資遣費及其他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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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應如何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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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應具備三大要件:一、主體適格,須由有權之雇主代表或勞工本人為之;二、內容明確,須表明終止意圖、日期及事由;三、到達確定,須證明通知送達相對人而生效。單純事實通知、轉述、或間接推知,均不足生效。法院多以誠信原則與客觀判斷標準審查終止效力。雇主應備存通知文件及送達憑據,以確保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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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自請離職是什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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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自請離職」應建立在自願原則之上,若任何形式的威脅、誤導、心理壓力或權勢濫用導致勞工不得不簽署,即屬「被迫自請離職」。此類行為不僅違反誠信原則與勞工保護法制精神,更破壞勞動關係的平等性。企業應以合法、公正與人道的方式處理離職協商,確保程序透明化,而勞工也應勇於捍衛自身權益,遇到疑似強迫離職情形時,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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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若不告而別,會招惹法律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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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可以隨時離職,但仍應依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規定履行義務;若未滿三個月則可立即離職,雇主不得阻止。離職後,雇主仍須支付所有已工作期間的薪資,試用期亦不例外;任何以「試用期不給薪」或「自行離職不給錢」為由拒發薪者,均屬違法。至於簽約未報到,若未造成雇主實際損害,不須賠償;若造成損失,雇主須自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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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員工持有及保管營業秘密機制?員工竊取機密如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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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面對員工洩密、竊取資料、違反忠誠義務、外流資訊、接觸敏感資料後跳槽等情形,企業不僅要關注解僱是否合法,還必須掌握刑事背信責任與營業秘密責任,更要建立資料安全管理與保密制度,使企業在法律上可站穩腳步、在事證上能提出證據、在風險上能有效防堵。若企業沒有建立制度、不留存教育訓練紀錄、不設定權限、不管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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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條款知多少?如何制定保密條款,追訴洩露公司產品技術秘密員工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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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企業若要真正做到「從源頭防止洩密」,需做到三件事:第一,所有員工必須簽署保密協定、資訊安全承諾書、利益衝突揭露書。第二,制度必須落實:資料標示、權限控管、分層存取、審計紀錄、調職制度、競業禁止、離職管理。第三,企業必須敢於執行:違規者立即停權、調查、視情節重大開除與提告。營業秘密一旦外流不可逆,因此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