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自請離職是什麼情形?
問題摘要:
「自請離職」應建立在自願原則之上,若任何形式的威脅、誤導、心理壓力或權勢濫用導致勞工不得不簽署,即屬「被迫自請離職」。此類行為不僅違反誠信原則與勞工保護法制精神,更破壞勞動關係的平等性。企業應以合法、公正與人道的方式處理離職協商,確保程序透明化,而勞工也應勇於捍衛自身權益,遇到疑似強迫離職情形時,及時求助勞動主管機關或法律專業協助。唯有雙方皆遵守誠信與法治,才能在離職這道職場終點線上,維持尊嚴與公義並存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制下,勞工與雇主之間的勞動契約關係,雖然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由雙方依約終止,但若雇主以威脅、強迫、暗示、羞辱或施壓等不當方式,逼迫勞工簽下「自請離職書」,則該離職並非勞工真正自願,而屬「被迫自請離職」。這種情形在實務上極為常見,特別是雇主想規避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應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及行政責任時,常以「自請離職」作為掩飾手段。
所謂的被迫自請離職,係指勞工雖名義上提出辭職,但其意思表示並非出於自由意志,而係在雇主脅迫、誤導或不當影響下所作,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該離職行為可被視為無效或可撤銷,勞工得主張仍屬被解僱,請求資遣費、工資及相關權益。法院實務上認定被迫自請離職之要件,通常依個案情節判斷是否存在「自由意思欠缺」。例如勞工在壓力下簽下辭職書、簽署當下神情憂慮、語氣低落、無法拒絕、或被威脅「不簽就開除」等情況,皆屬雇主濫用管理權的表徵。
若勞工辭職係受雇主不當壓力所迫,即便形式上簽署自請離職書,仍應認定為雇主終止契約。被迫自請離職屬於「變相解僱」,雇主應負解僱之法律後果。勞基法第14條,勞工在被迫離職情形下,得主張「非自願離職」,要求資遣費及未預告工資。若雇主以「不簽就不發薪」或「不簽就列為曠職」相威脅。
實務上,法院認定被迫自請離職時,會從多方面審酌,包括:
一、離職書的簽署過程是否有自主性;二、當時是否有主管、法務或人資陪同施壓;三、公司是否曾以記過、調職、降薪、冷凍等手段施壓;四、離職後勞工是否立即提出申訴或報案;五、是否存在錄音、LINE對話、證人證言等可佐證雇主威脅的事實。舉例而言,有員工在績效不佳時被主管要求「要嘛自己走,要嘛公司開除你,對你經歷不好看」,勞工因恐懼而簽下辭職書。法院認為,勞工是在不得已的狀況下屈服於雇主壓力,該辭職屬被迫自請離職,應依勞基法第11條第6款「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類推,雇主應給資遣費。另有勞工遭公司以「若不主動辭職,就記大過開除」相威脅而簽署辭職,該離職非出於自由意思,命雇主補發資遣費與工資差額。由此可見,被迫自請離職的關鍵,在於雇主是否以不當手段限制勞工意志自由。就「手段濫用之禁止」而言,勞資關係中雇主居於經濟與組織優勢,若以人事權逼迫勞工放棄權益,違背誠信原則與平等對待義務,法律不予承認。勞動部於勞動檢查準則中亦明示,雇主不得以連續面談、壓力會議、冷凍職務等手段,迫使勞工自行離職。所謂「疲勞轟炸」或「情緒勒索式勸退」,若造成勞工心理壓力致簽署辭職,亦屬不當行為。
實務上,部分企業為避免訴訟風險,會要求勞工「簽署自請離職書」以示雙方協議離職,但若過程缺乏自由意思,即使有書面文件,也不代表雇主可免責。勞工可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並主張該離職書無效,勞動契約視為被解僱。相對地,若勞工確實出於個人職涯規劃或自願離職,則屬合法自請離職,不在此限。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之懲戒理由,雇主若主張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要求自請離職,應提供具體事證,如違規紀錄、考核文件、警告信等。若僅以主觀評價或未經正式懲處,即要求勞工自動離職,法院多認為其舉證不足。
所謂「情節重大」須兼顧故意性、次數及結果,例如竊盜、偽造文件、蓄意洩密等惡性行為,方得作為解僱或要求離職之正當理由。若僅因表現不佳或顧客抱怨,即要求員工自請離職,將構成違法解僱。
雇主若誤用此手段,將面臨勞動局裁罰及民事賠償責任。再從程序觀點觀察,被迫自請離職的爭議往往發生在「協商離職」階段。為避免事後勞工反悔,企業應建立合法的程序:一、離職協議應於第三方(如勞工局、調解委員會)見證下簽署,以保留合法紀錄;二、應有完整的面談紀錄,並錄音或製作紀要,確認勞工自願簽署;三、如涉及爭議,應給予合理思考期間,不得要求「當場簽署」;四、簽署前應明確說明權益,例如資遣費、年假結算、保險退保等內容。這些措施可確保雇主在合法範圍內處理爭議離職,避免「變相強迫」的疑慮。被迫自請離職的實務後果極為嚴重。
若勞工被迫離職後提起申訴並經勞動局認定屬不當解僱,雇主除須發給資遣費外,還可能被命復職或給付薪資損失。勞動部統計指出,每年約有兩成以上的勞動申訴涉及「強迫自請離職」爭議,其中超過半數經認定屬於雇主不當行為。若公司以「績效不良」為由要求自請離職,卻未有客觀考核依據。為此,企業應建立透明公正的績效評核與懲戒制度,避免將勸退變相濫用。從勞工自保角度而言,若感受到雇主有逼迫離職傾向,應立即蒐集證據,包括錄音、通訊紀錄、同事證言、公司信件、面談紀錄等,以備後續申訴。勞工可向地方勞工局提出「不當解僱申訴」,主管機關將依法調查,若確認為被迫自請離職,雇主將被認定違法解僱。若雇主拒不支付資遣費或工資,勞工可再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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