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權益

性平權益

 

勞動者之性別工作平等及就業歧視防制,我國主要法規為性別工作平等及就業服務法,目的在促進工作平等,營造友善工作環境,因而課予雇主不作為及採取積極措施之義務,並給予遭到不合理待遇之勞工予以救濟之權利,如行政裁罰舉發、民事損害賠償,勞工若能有效運用法律措施,將可合理改善勞的條件,相反雇主若無法正確體認並採取前揭平等措施,將使企業營運出現困擾,而衍生一系列爭議。

 

性別平等措施

關於性別平等法規定雇主性平措施,相關措施,有:

 

1、不得規(約)定勞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留職停薪或解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2、未拒絕女性勞工請生理假,且依規定給予生理假工資(同法第14條規定)。

3、勞工生產或流產者,皆依規定給予產假及薪資(同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

4、對勞工有安胎休養之需要,給予其安胎休養請假,並依規定給予工資(同法第15條第3項、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第3項規定)。

5、給予勞工產檢假5日。其配偶生產時,給予陪產假5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第5項及第6項規定)。

6、同意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

7、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公司未拒絕其復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

8、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中給予需親自哺(集)乳勞工60分鐘之哺(集)乳時間;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

9、同意勞工因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而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請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

10、不會拒絕勞工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哺乳時間之請求,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

11、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依「雇主設置員工哺(集)乳室檢核表」所列事項設置哺(集)乳室。已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或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或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辦托兒服務(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

 

性騷擾防治

雇主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後段)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若造成對方厭惡,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進行的即為「性騷擾」,法律可分為二種類型:一、「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二、「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

 

「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受僱者在工作時,雇主、同事、客戶,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一個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以致侵犯或干擾受僱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的情形通稱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

「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利用職權,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僱用與否、報酬、考績、陞遷或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之情形通稱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

 

所謂性別騷擾,係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特別侮辱、貶抑或敵視特定性別的言詞或態度,這種言論或態度,如果讓對方覺得不舒服、被冒犯,算是一種性騷擾。 在具體個案發生時,性騷擾的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歧視禁止

 

「歧視禁止」在法律上可分為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之「性別歧視」。

 

「性別歧視」為「就業歧視」之一類,專指因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性別或性傾向以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合理之行為,常見的如懷孕歧視、婚育歧視、性傾向歧視或其他與性別相關之就業歧視。

 

雇主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未對受僱者或求職者之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薪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解僱,未對受僱者之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第10條及第11條 第1項)。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合理之行為。

 

雇主或是事業單位在做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條件時,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這些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平等競爭的機會,這樣就是「就業歧視」。

 

當事人若發現雇主有不當對待或差別待遇之行為填寫申訴書向當地勞政主管機關申訴,內容大致,如1、歧視行為描述…具體描述歧視行為發生內容(人事時地物)。2、個人資料:姓名和聯絡資料,其他資料包括:性別或懷孕情況(關於性別歧視)、身心障礙性質(關於身心障礙歧視)、婚姻狀況和子女數目(關於婚姻歧視),或種族(關於種族歧視)等特質描敘。3、個人描述-勞工遭受歧視後所承受的損失、壓力或情緒困擾等不利益情況。4、佐證書面資料-個人受歧視、騷擾、中傷或受害..等,從佐證資料中查出軌跡(如:職務異動表、員工考核表、錄音或錄影搜證…)。或目擊證人-可具體說所目擊歧視事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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