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因為被認定「態度不佳」,導致老闆痛苦,用一張紙條降員工薪資,員工要如何的處理才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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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雙方經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勞工自願同意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該規定的立法精神旨在防止雇主濫用經濟優勢地位,任意扣減勞工工資,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與生活需求。同時,這一規範也避免了雇主以不合理名目扣減工資,對勞工生計造成重大影響,甚至損害國家經濟秩序。勞動基準法第22條與第26條,雇主無權未經合法程序扣減勞工...

  • 要求「薪資回捐」的制度是哪一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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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薪資回捐制度在法律上並無正當性,企業要求員工回捐薪資的行為,無論是自願還是強制,皆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應該遵守工資全額給付的原則,若有公益捐款需求,應以企業名義捐贈,而非轉嫁給員工。勞工若遭遇這類情形,應勇敢拒絕並向主管機關檢舉,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薪資是個人的財產,如何運用應該由勞工...

  • 颱風天,賣場強制員工上班,不來的扣薪3000元,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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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因颱風停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取決於責任歸屬及勞雇雙方的協議,雇主應根據停工原因合理處理,並在法律框架內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如果停工原因屬於雇主經營風險,如颱風導致的停電、設備損壞等,這些均視為雇主應承擔的範疇。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必須以基本工資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即便企業受到損失,也不能將負擔轉嫁給勞工。 ...

  • 雇主得否以罰薪或扣薪方式,作為獎懲與管理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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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若以扣薪作為獎懲管理手段,應充分理解其法律風險與爭議所在,雖部分民事法院支持雇主行使特別懲戒權,但主管機關及行政法院仍採嚴格禁止態度,實務運作上,應盡量避免採用該方式,以符合法律要求,確保勞工基本權益與企業營運秩序並重,始能有效達成企業管理之目的。獎懲制度雖為企業管理所不可或缺之要素,惟以罰扣工資...

  • 未完成交接,雇主不發薪資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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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無論主觀認為員工交接未善盡義務,均不得預扣或拖延發薪,否則即屬違法。勞工如面臨此類情況,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維權,從寄發存證信函、向主管機關申訴調解,到提起民事訴訟與刑事告訴,皆為可行手段。保障應得工資,絕非交接瑕疵所能否定,交接義務與工資給付應分途處理,各依法律程序主張,始能建立合理正義之勞資關係...

  • 簽立競業禁止條款,違者罰50萬違約金,將原有之薪資加以抵銷,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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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企業與員工間之競業禁止條款,其效力需依法律規範審查,不得以模糊訓練費、過長限制期或未經補償即強行約定,更不得以違約為由拒發薪資或抵扣薪資支給,否則構成違法預扣工資之行政違規。違約金雖可事前約定,但若金額過高仍應受法院審酌,且企業應先證明條款具有效力,始能主張賠償。企業應以合法、合理且尊重勞工權益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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