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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病假一定要檢附公立醫院的診斷證明嗎,還要三天前告知,否則就要賠錢,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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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病假為勞工依法享有之基本權利,雇主固可訂定申請程序與附屬證明要件,但不得藉由內規剝奪或限制該權利。任何針對病假而制定之請假標準,皆應合乎勞基法規定與主管機關之行政解釋,不得無視勞工急病狀況之突發性與合理性。雇主更不得因員工行使病假權而任意扣薪、記曠職或求償,否則除構成違法外,亦將加劇勞資緊張、傷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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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否以罰薪或扣薪方式,作為獎懲與管理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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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若以扣薪作為獎懲管理手段,應充分理解其法律風險與爭議所在,雖部分民事法院支持雇主行使特別懲戒權,但主管機關及行政法院仍採嚴格禁止態度,實務運作上,應盡量避免採用該方式,以符合法律要求,確保勞工基本權益與企業營運秩序並重,始能有效達成企業管理之目的。獎懲制度雖為企業管理所不可或缺之要素,惟以罰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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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補助員工教育訓練的費用,員工申請離職時,約定員工依比例賠償教育訓練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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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員工離職按比例賠償教育訓練費是否合理,須視雇主是否確實提供專業訓練並有實質支出,且賠償金額需符合比例原則,不得變相以工資或名目拆帳方式作為附條件返還,否則將構成無效約定並可能涉及違法。企業若能依法訂立、誠信履行、精準規劃,即能善用教育訓練機制強化人才培育,又可避免不必要之勞資爭議與法律風險。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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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三天內離職不發薪(自願放棄薪資),這樣的約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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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到職三天內離職視為放棄薪資」之約定,因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6條之強行規定,依民法第247-1條及第72條應屬無效。雇主如據此不發薪資,不僅可能遭勞工提告返還,亦有觸犯行政罰規之虞。建議企業如欲因應試用期短期流動問題,應以合法、合理且明確方式進行制度設計,例如設計試用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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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交接,雇主不發薪資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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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無論主觀認為員工交接未善盡義務,均不得預扣或拖延發薪,否則即屬違法。勞工如面臨此類情況,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維權,從寄發存證信函、向主管機關申訴調解,到提起民事訴訟與刑事告訴,皆為可行手段。保障應得工資,絕非交接瑕疵所能否定,交接義務與工資給付應分途處理,各依法律程序主張,始能建立合理正義之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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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立競業禁止條款,違者罰50萬違約金,將原有之薪資加以抵銷,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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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企業與員工間之競業禁止條款,其效力需依法律規範審查,不得以模糊訓練費、過長限制期或未經補償即強行約定,更不得以違約為由拒發薪資或抵扣薪資支給,否則構成違法預扣工資之行政違規。違約金雖可事前約定,但若金額過高仍應受法院審酌,且企業應先證明條款具有效力,始能主張賠償。企業應以合法、合理且尊重勞工權益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