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交接,雇主不發薪資給我?

07 Jul,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無論主觀認為員工交接未善盡義務,均不得預扣或拖延發薪,否則即屬違法。勞工如面臨此類情況,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維權,從寄發存證信函、向主管機關申訴調解,到提起民事訴訟與刑事告訴,皆為可行手段。保障應得工資,絕非交接瑕疵所能否定,交接義務與工資給付應分途處理,各依法律程序主張,始能建立合理正義之勞資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在離職時尚未完成交接,雇主便以此為由拒絕發放薪資,這樣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工資的給付必須定期發給,不得無故延遲,且雇主應備置工資清冊,詳細記載每項工資明細與計算方式。
 
進一步而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也明確規定,在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即時」結清應給付的工資,不得延宕。
 
更重要的是,勞動基準法第26條已明文禁止雇主以違約金或賠償為由預扣工資,亦即即便員工交接有瑕疵或尚未完成,雇主也不得片面以此為由不發薪資。於法律上,交接雖然屬於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基於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勞工應善盡離職前完成交接之義務,若未履行確實可能使雇主因業務接續而蒙受損失,然即使因此發生糾紛,雇主亦應依民法第227條以損害賠償途徑請求補償,而非以預扣薪資手段逼迫勞工屈服,否則將構成違法。
 
若雇主任意扣發工資,不僅在行政責任上構成違反勞基法第23條與第26條規定,可依勞基法第78條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在刑事責任上,亦可能因違反工資給付義務而遭勞工提告。
 
此時勞工可採取的法律途徑有三:
其一,寄發存證信函,要求雇主限期內發還積欠工資,並明確指出雇主已違反勞動基準法,如仍不為所動,將依法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這類方式相對低成本、低衝突,是多數勞工首選手段;其二,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檢舉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透過行政機制要求雇主補發工資,此途徑可望在不訴訟的情形下取得公權力介入調處;其三,於調解無效或雇主惡意拒絕下,勞工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雇主給付工資,並依法自原應支付日次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並得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資產以保障自身權益。
 
此外,雇主片面指稱交接不完全,卻未舉證說明勞工究竟違反何項程序、導致何種具體損失,亦難成立合法的抗辯,尤其當交接時限過短,或公司安排之交接人員根本不具備相對應知識與能力,導致帳務對不齊而誤怪離職勞工,更可能構成對勞工人格與名譽的侵害。實務上亦有法院認為,即使勞工未完全交接,公司如未舉證實際損害或損害與勞工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即不得主張損害賠償或違約責任,更遑論以此為由扣發薪資。

-勞資-勞動契約終止後爭議-交接扣薪-工資給付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勞動基準法第26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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