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如何處理性騷擾問題?

25 Nov, 2017

問題摘要:

雇主有責任防止和處理性騷擾行為的發生。首先,雇主應該進行調查,以確定是否發生了性騷擾行為。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定義,性騷擾包括在工作環境中使用具有性意味的言詞或行為,對受害人造成敵意、脅迫或冒犯,並且影響其工作環境或工作表現。如果確認了性騷擾行為,雇主應該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加以糾正和補救。雇主應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和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公司如果有三十人以上的員工,就應該制定這些措施和辦法。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該執行這些措施,包括立即有效的糾正和補救措施。如果公司未能遵守這些規定,並導致受害人遭受損害,那麼受害人可以向公司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公司可能需要支付相當的賠償金額,並可能需要負擔受害人的其他損失,例如名譽損害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這裡分享一個我的雇主朋友問我內容,詢問內容大概是:他們公司有女同事跟他抱怨,有一名男同事經常故意以挑逗或試探性言語騷擾她,甚至利用拿東西時碰她的胸部、假意看她電腦影幕靠近她的身體,或在她彎腰時向她胸部看(祇不過不知道是故意還是不小心),讓她很不舒服,有點害怕等語(基於性別平等,其他性別也是可能會發生,無論是男性等其他性別者均可能會有這個問題,所以請大家自行替換)。我跟那位雇主朋友說,千萬不要置之不理,雇主一要採取合法的措施去阻止這件事發生。 

 

面對職場性騷擾問題,雇主應立即採取行動,嚴格遵守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相關規定,以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和尊重每位員工的權利。

 

首先,我們要先判斷及調查,有沒有性騷擾發生,所謂「性騷擾」定義,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特別說明,第二款所謂「雇主」不是指法律上的負責人而已,尚及於處理勞工事務之人,如人資主管或經理之類有權力決定勞動條件之人。而依同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簡單說,如果一家公司有三十人以上,就應該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就是張貼或其他方法供人閱覽)。因此我建議雇主依該辦法處理該名不軌員工,並得對於該名員工加以懲戒處罰,輕微者如記過、申誡,情節較重者予以調職,更嚴重者予以免職。

 

雇主可以參考來處理和預防職場性騷擾:

 

建立明確政策:

雇主應建立或更新性騷擾防治政策,明確定義何謂性騷擾、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性騷擾,並提供明確的申訴流程和處理程序。

 

員工教育和訓練:

定期舉辦員工教育和訓練,提升員工對性騷擾的認識,教育他們如何識別和回應性騷擾行為,以及如何尊重同事。

 

鼓勵申訴和報告:

創建一個支持和信任的環境,鼓勵員工報告性騷擾事件,確保員工知道他們的報告會被嚴肅對待,並且不會因報告而遭受報復。

 

及時有效的調查:

接到申訴後,雇主應立即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公正且保密,確保收集所有相關信息,並妥善處理調查結果。

 

適當的處理和糾正措施:

根據調查結果,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如警告、記過、調職或解僱等,以防止未來再發生類似事件。

 

維護受害者和證人的權利:

確保受害者和提供信息的證人不受報復或不公平對待。如果受害者因事件受到心理影響,應提供必要的支援和資源。

 

從而得知,我們在工作場所上均享有不受性騷擾的工作自由,因此,我們受到其他員工性騷擾,導致損害,無論是心理或生理層面均得請求損害賠償,在雇主未遵守並適當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被害人可以請求雇主與加害人連帶賠償。此觀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同法第28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及同法第29條明定:「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而所謂執行職務,應指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參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意旨參照)。換言之,祇要發生之時、地,係屬勞工受命令或執行職務必要之時點及場合,客觀上與勞工執行其職務有關即可以請求,不限於狹義的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之內,因此,雇主除可以證明自己很努力避免發生外,可能是要賠償被害人損害(但可以向加害人求償,甚至免了加害人職務),甚至勞工為進行訴訟所花時間,雇主必須要買單給公假(同法第27條第3項)。

 

總之,公司應該嚴肅對待性騷擾行為,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處理這些問題。雇主有責任確保工作場所是安全和尊重的,並保護員工免受性騷擾的侵害。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有效預防和減少職場性騷擾事件,創造一個更加健康和積極的工作環境。您的雇主朋友應該認真對待該員工的投訴,並按照法律和公司政策妥善處理此事。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9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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