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尾條款是什麼?勞資調解要簽署該條款應作什麼準備?

19 Nov, 2017

問題摘要:

勞資調解過程中,勞工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在簽署協議時未能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導致在事後後悔莫及。《斷尾條款》確實是一個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因為一旦簽署了這樣的條款,將可能放棄掉所有在僱傭契約期間所生的債權或請求權。在進行勞資調解時,勞工應該儘量確保自己清楚了解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如果有任何不確定或疑慮,應該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專業律師可以幫助勞工評估情況,並提供適當的建議,以確保勞工的權益不受損害。此外,勞資調解過程中的秘密性也是需要特別注意的。調解人、調解委員及其他參與調解的人員都有保守秘密的義務,這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權益。因此,勞工在與調解人交涉時,也應該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免對自己的案件造成不利影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接到勞工受害的電話,內容大致為調解成立後,才發現加班費忘了請求,結果已在調解時放棄勞動契約所有請求權,而不知如何處理,所謂千金難買早知道,祇要放棄並打成調解筆錢要翻案很難,所以勞資調解會議通常一定會有這種《斷尾條款》,即是勞資雙方必須在一定範圍放棄自己權利,未來也不能提告。

 

「斷尾條款」在勞資調解中的重要性,以及勞工在調解過程中可能忽略的權利,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

 

斷尾條款,指的是爭議當事人在達成和解或調解時,合意拋棄與和解內容相關之權利的條款。 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當和解達成後紛爭卻再次發生時,如何判斷「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究竟包含哪些請求項目,自然是案件的首要重點。

 

其實這種條款,雖然可以將範圍限制在本案,但勞工朋友多半不知,所以有可能任由寫成放棄所有在僱傭契約存續期間所生之一切債權或請求權,勞工事後再後悔,已經來不及,所以我個人還是建議,調解時除非相當清楚明確知道自己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否則輕易和解,因此這時候先請教專業律師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尤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4條規定:「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縱使調解記錄內容與勞工或資方意思不合,事後很難要求當時調解人以證述方式更改調解記錄內容。

 

一般而言,在請求權基礎較為單純的爭議中,當事人因為和解而拋棄了哪些權利相對明確,再度發生爭議的可能性也會比較低。但在勞資案件,勞工可能在不清楚所有權利的情況下,無意中放棄了重要的請求權。調解後難以翻案,因為和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且當事人自願放棄權利

 

尤其,在當事人間法律關係複雜時,比如雇主與勞工之間因解僱所生的爭議,斷尾條款及和解內容的記載就可能嚴重影響和解契約解決紛爭的效果。舉例而言,在片面解僱時,雇主需負擔的給付義務可能有資遣費、退休金、特休未休工資、預告期間工資等等,如果涉及高薪低報,勞工還可能再請求勞保、勞退的賠償,每一項給付都各有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加上司法實務在勞資之間通常傾向給予勞工較多保障,不乏雇主在與勞工已經在訴訟外達成和解,法院仍依勞工的請求及和解契約內容,認定勞資其實僅就部分給付達成和解,而命雇主須在和解內容之外就其他部分依法給付。

 

發生爭議時,若能達成和解將可節省訴訟耗費的時間及資源,這也是目前民事訴訟制度在推動的方向;但若費力協商達成和解後卻再度發生爭議,更是得不償失。因此在簽訂和解協議時,務必注意和解內容及斷尾條款的設計,才能真正解決紛爭。

 

如果要簽署,勞工應充分了解自己的所有勞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工資、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在調解或和解會議前,列出所有可能的請求項目,確保在調解時不會遺漏。在調解前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所有可能的權利。若可能,邀請律師陪同參加調解會議,確保所有協議條款對勞工有利。

 

在簽署和解協議前,逐條確認協議內容,特別注意斷尾條款的範圍。避免簽署放棄所有在僱傭契約存續期間所有權利的條款,盡可能將放棄範圍限制在本次爭議相關內容。確保調解過程中保持清晰的溝通,避免誤解或模糊的條款。

 

總之,對於勞工來說,在勞資調解過程中要保持警惕,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是非常重要的。

 

(相關法條=民法第737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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