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是什麼?員工得否拒繳福利金?

09 Jul, 2025

問題摘要:

職工福利金制度為具法定性質之集體福利機制,依法設立者其繳費義務即受法律保障,員工不得拒絕;非依法設立者則不得強制課費,否則即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構成違法預扣工資之行為。員工如對福利金繳納有疑問,應先釐清企業是否依法申請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可向勞工主管機關查詢是否具法定資格,據以行使拒絕或申訴之權利,以維護自身勞動權益與薪資保障。
 

律師回答:

基於企業組織同時併存有出資者追求營利以及公平分配生產成果、照顧職工生活之兩種機能,為求兼顧兩者,遂衍生以整個企業組織之所有職工為整體設想,採職工自助及企業資助之精神,由事業單位及受雇員工共同提撥福利金,共同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之制度構想。
 
關於這個問題,員工是否得以拒繳福利金,需視事業單位所設之職工福利制度是否已依法設立並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若係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所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其提撥方式與繳費義務即屬法律所明文規範,員工原則上不得任意拒絕;反之,若僅為企業內部自發設立,未依法報備主管機關者,則不得強制員工繳費,否則即可能構成違法扣薪。
 
首先,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員工於一定人數以上,應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並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該條例第2條第3款明文規定:「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金內各扣0.5%作為職工福利金」,此為法定提撥來源之一。職工福利金制度係建立在企業與全體員工共同出資、共同享有之社會制度,其本質在於群體共享與職工自助,因此一旦依法成立,員工即為整體制度之受益人與出資人,無從片面主張不繳納。該制度具有法定性與公共性,其財源亦明確區分來源,包含企業創立時資本額提撥、營業收入提撥、薪資扣款與下腳變價提撥等四途徑。當企業已報備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即依法具有職工福利金條例之適用,其收支、用途及運作規範皆受條例所拘束,員工不得拒絕參與,亦不得拒繳其應繳之0.5%薪資作為福利金,因其具有公法上之強制力與制度性。
 
如有員工堅持不願繳納,其主張將難以成立,雇主亦有依法律代扣之權利,不構成違法。不過,如企業尚未達法定人數或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僅為公司內部自發成立之「福委會」或「福利小組」,此時則不具有法定效力,亦不得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要求員工繳納福利金。此類制度僅屬企業自律或行政性質之安排,其組織、財務來源與運作方式未受法定規範約束,對員工並無強制拘束力。
 
大致而言,職工福利金制度有「群體關連性」與「高度依存於企業組織及其經濟活動」二個主要特色:1、職工福利金制度以企業組織經營活動所群聚的整體職工為對象,其制度存續與運作上具有「群體關連性」。因職工福利金一經提撥即為所有職工所共有,不屬事業單位資產,福利金之運用原則上應交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統籌運用辦理職工之各項福利設施,並非雇主或任一職工可單獨任意支配。而職工福利金制度亦不受個別員工更迭流動影響,而在企業組織雇用勞工人數減少至不足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最低人數(即七人以下),僅得暫停職權運作停止並不解散。換言之,只要營業活動尚未計畫停止,企業組織仍具有凝聚職工群體之機能,勞工人數變動、營收下降或薪資短發並不足影響職工福利金制度之存續。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故職工福利金之用途具有專屬性,應以辦理全體職工福利措施為目的,作最有效之運用。
 
整個職工福利金制度植基於企業組織,其存續運作與企業組織之經營活動具有高度的依存關係。此因企業組織凝結資本、開啟營業活動、聚集勞工,職工福利金制度才能有攀附紮根之立足點,形成職工福利金制度與企業組織同其命運之思維模式。換言之,職工福利金之運作結構必然會受企業組織運作結構所制約,即便是職工福利委員會已登記成為財團法人而成為獨立之權利主體,亦無從擺脫此一結構性制約。
 
依法設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繳納義務源自法律規定,員工不得拒絕;但未經核准設立者,即不具法律效力,員工有拒絕權利,雇主亦不得強制扣薪。建議雇主如欲設立福利制度,應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及行政程序辦理報備,並於設立完成後向全體員工公告其合法性與繳費依據,避免產生爭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訂定其它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在職員工50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規定辦理,其受作者均享有相關福利措施之權利。福委員在大公司通常都是有設立的,必須經過一定的申請程序才得成立,因為還有稅務上的操作,所以大公司通常都是會有這種機制,但如上述解釋令來看的話,如果事業單位不到50人,自行設立職工福利委員的話,員工一定要繳交福利金嗎?
 
福工福利委員會是必需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才得設立,如果是企業內部自行設立的話,則沒有相關法令的適用,所以跟正式申請登記之職福會是不一樣的,所以員工得拒絕參加,當然也可以不用繳交費用,但如果公司強制收取福利金的話,那麼就會有觸法的可能:
 
若企業未經員工書面同意,逕自於薪資中扣除所謂福利金,即可能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除非係依法令、契約、團體協約或經勞資會議決議明定之扣款項目,否則任意扣薪皆屬違法。且勞動部實務亦有見解指出,未經法定程序設立之福利組織,不得擅自對員工課徵費用,否則雇主將可能面臨新台幣9萬至45萬元不等之罰鍰。
 
因此,如事業單位僱用人數未達50人,尚未依法申請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其設置之福利制度即不得強制員工繳費,應尊重員工參與與否之自由。員工有權選擇不參與此類內部機制,並拒絕相關費用之代扣。如雇主違反規定強行扣除,員工可檢附薪資單據與工作合約,向地方勞工局檢舉並請求行政裁罰,甚至依法請求返還已扣金額。

-勞資-職工福利金

(相關法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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