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雇主?誰有權跟我談離職問題?

17 Oct, 2017

律師回答:

有網友問我,人資主管要我自請離職,結果離開公司,公司表示僅是請我自請離職,沒有要開除我的意思,人事主管誤解了,但已超過三日沒上班,所以就以曠職三日為由開除了我,人事主管意思就是公司要求離職之嗎?解答這個問題,人資主管可能是雇主嗎?

 

按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易言之,僱用人與受僱人彼此間為屬僱傭關係,僱用人即一般泛稱之「雇主」。一般認為,勞動法上的「雇主」,向來不以事業單位董事長或負責人為限,而係依法律規定而有不同,如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雇主係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二、勞基法第2條第2款:雇主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3款: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依前述法律定義,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2款規定,「雇主」係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次按同條第6款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為勞動契約,即雇主為勞動契約之當事人,亦契約上勞工之相對人。

 

準此,勞基法之雇主,包括勞動契約之雇主、負責人及受託負責人,如公司總經理、部門高階主管、甚至是人資主管或人員,均有可能在不同情境中,依法視為雇主身分並負擔一定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或刑事罪刑責任)及代表雇主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可能,實務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在職業災害的狀況,即使總經理並非掌握公司實權的經營者,並非雇主,但法律上實際參與營運管理即為「雇主」。

 

因此,上開人員縱非雇主,實務上,人資主管之意思表示常視為重要舉證方式,因此,勞工最為謹慎當然要請人事主管正式以公司文件表示,否則雇主事後否認或後悔,相當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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