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問題-早會或休假日會議時間是否於工作時間?

30 Jan, 2020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事業單位如要求勞工參加早會,此項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如屬於自願、非強迫性的事由,就傾向排除計算,如員工選擇自行報名參加公司的活動,就不計入工作時間,因此,早會時間型態,如屬於勞工自動發起者,自非工作時間,而果屬於雇主要求強制參與、行動上或空間上受雇主所指揮監督或拘束時,則會認定為工作時間,尤其,公司指定、強制員工參加於假日辦理會議時間,此部分可以認定雇主要求參加。

 

我國實務見解向認為,勞工受到雇主指揮監督,並為雇主服勞務之時段,為勞工之工作時間;勞工得自由決定其活動內容及地點之時間,即為休息時間。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4日台(87)勞動處字第0327號函所示:「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處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因之,工作時間絕非勞工實際上從事身體的勞動或作業的時間,即拘束於雇主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處所固屬上班時間,未拘束於特定場所而拘束於特定事務之處理,亦屬於工作時間。另外,任何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拘束行為,都要算在工作時間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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