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問題-雇主應積極就勞工之職業安全、性騷擾或性平措施加以預防

27 Jan, 2020

律師回答:

我國勞動法規,對於勞工之職業安全,已建立詳密之制度,「職業災害」一詞見諸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依職安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基本上,對於營建、製造或其他危險性之工作,均有相關制度,而違法者將遭到行政制裁外,另外若造成人員傷亡,在訴訟上皆會認定具有刑法業務過失刑責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雇主除應事前要求建立場所負責人制度,並要求該人嚴格遵求法規,不幸發生事故時,彌補糾紛最好且唯一的方式便是金錢賠償,企業資力不足者,應該利用保險制度分散賠償危險,否則將使企業運作發生重大困難!

 

另外,為促進就業平等、避免職場性別刻板印象造成職場性別歧視、職場性騷擾並保障國民就業平等。我國對於性別等議題,非常重視,若有違法之情形,皆科予重罰,而在訴訟上可能會有舉證上及損害賠償之可能,凡此應建立制度,並嚴格執行。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如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等)、防治職場性騷擾相關規定及就業服務法之防制就業歧視,均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及就業平等之法律上措施,雇主均應多加注意,並設立相關制度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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