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如何積極就勞工之職業安全、性騷擾或性平措施加以預防?

27 Jan, 2020

問題摘要:

台灣的勞動法律架構確實提供了全面的保護,旨在創造一個安全、公平的工作環境。以下是一些主要方面的規範: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職業災害的定義非常廣泛,包括了由勞動場所的各種因素引起的疾病或傷害。這項法律的目標是在事前進行風險評估和預防措施,以避免事故的發生。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法律的設立,旨在消除職場中的性別歧視,促進男女實質平等。這些法律確保了不同性別的勞工能夠在平等無歧視的環境下工作,並在需要時獲得適當的支持。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法律規定不僅是法律責任,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一部分。適當的保險覆蓋,如職業災害保險,可以幫助企業管理可能發生的職業災害風險,保護企業和勞工的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設立是為了促進性別平等,並防止職場性別歧視和性騷擾的發生。雇主應該設立相關制度,並嚴格執行,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台灣的勞動法律架構確實對勞工的職業安全提供了全面的保護。這包括職業災害的防治、性別平等、以及避免職場歧視等多方面的規範,旨在創造一個安全、公平的工作環境。

 

職業安全與健康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勞基法第8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對於職業災害的定義非常廣泛,覆蓋了由於勞動場所的機械、化學品等引起的疾病或傷害。這種定義幫助確保對所有可能的職業風險都有應對措施,特別是在危險性高的行業如建築和製造業。這不僅限於事後的處理和賠償,更重在於事前的風險評估和預防措施,以避免事故的發生。

 

我國勞動法規,對於勞工之職業安全,已建立詳密之制度,「職業災害」一詞見諸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依職安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政府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由於各行業有其特殊作業危害,除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外,並分別訂定了各行業通用的安全衛生規章、分業適用的安全衛生規章等四十多種,以使事業單位有所遵循。

 

另訂有「勞動檢查法」,設置勞動檢查機構,就年度檢查方針所列重點對象或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場,派遣勞動檢查員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監督與檢查,發現違反法令規定者通知改善、罰鍰處分、停工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等( 勞動檢查法第1條以下)。

 

為讓發生職業災害勞工獲得適當的經濟生活保障,訂有「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負起勞工安全健康與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外,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也訂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協助及早重返職場外,對未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亦予以照顧。

 

基本上,對於營建、製造或其他危險性之工作,均有相關制度,而違法者將遭到行政制裁外,另外若造成人員傷亡,在訴訟上皆會認定具有刑法業務過失刑責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雇主除應事前要求建立場所負責人制度,並要求該人嚴格遵求法規,不幸發生事故時,彌補糾紛最好且唯一的方式便是金錢賠償,企業資力不足者,應該利用保險制度分散賠償危險,否則將使企業運作發生重大困難!

 

性別平等與勞動權利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法律的設立,是為了消除職場中的性別歧視,促進男女實質平等。例如,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等措施不僅是性別平等的體現,也是對勞工家庭責任的承認和支持。這些法律確保了不同性別的勞工能夠在平等無歧視的環境下工作,並在需要時獲得適當的支持。

 

另外,為促進就業平等、避免職場性別刻板印象造成職場性別歧視、職場性騷擾並保障國民就業平等。我國對於性別等議題,非常重視,若有違法之情形,皆科予重罰,而在訴訟上可能會有舉證上及損害賠償之可能,凡此應建立制度,並嚴格執行。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如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等)、防治職場性騷擾相關規定及就業服務法之防制就業歧視,均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及就業平等之法律上措施,雇主均應多加注意,並設立相關制度貫徹執行。

 

性別歧視之禁止:

如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方面(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教育訓練方面(性別工作平等法第8條)。福利措施方面(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方面,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如生理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產假、產檢假、陪產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期滿之申請復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家庭照顧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哺乳時間(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調整或減少工作時間(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托兒設施或措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受僱者依第14條至第20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性騷擾之防治與勞動權利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事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2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

 

對於企業來說,遵守這些法律規定不僅是法律責任,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一部分。實施這些措施有助於減少法律風險,提升企業形象,並可能減少因工賠償和法律訴訟帶來的經濟負擔。

 

此外,適當的保險覆蓋,如職業災害保險,可以幫助企業管理可能發生的職業災害風險,保護企業和勞工的權益。

 

這些法律的實施和執行反映了一個社會對勞動保護的重視程度,以及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公正的承諾。對雇主來說,理解和遵守這些規範不僅是遵循法律的需要,更是保障企業和勞工共同利益的重要步驟。

 

總之,台灣的勞動法規對於職業安全、性別平等和防治職場歧視等方面提供了詳盡的規範,旨在保障勞工的權益,促進社會的公平和穩定發展。雇主應該理解並遵守這些法律規定,以確保企業和勞工的共同利益。

 

-勞資-職業安全-職業安全衛生維護-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8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勞動檢查法第1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8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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