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贈與問題-雇主約定限制員工任職受領股份,應離職後將股票贈與特定人之約定,是否有效?

19 Dec,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通常發生在員工簽署「股份受讓同意書」,即附有員工承諾離職時股票贈與予公司或特定人契約之效力。公司依法不得收回自己股票(公司法第167條規定),此一「同意書」附有贈與股票給指定的財團法人或特定人的規定,自屬公司提出契約內容的要約,勞工簽名表示承諾,屬於贈與契約,僅須雙方同意即會成立。

 

此雖非由雇主單方決定,而是基於雙方合意之行為,但贈與契約是贈與人單方面負有無償的義務,法律上保障贈與人在移轉前撤銷贈與之權利,此即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也就是在股票還沒有移轉前,即便是之前有同意贈與,勞工亦有任意撤銷權,當指定的財團法人或特定人來向勞工要股票時,雖可撤銷贈與股票的意思表示而拒絕移轉股票。

 

值得注意是,若有其他約定內容之情形,將使此一契約成為他種契約,如雇主亦可設定為預定買賣契約契約,如雇主可以用特定金錢交替,此時宜注意有懲罰性違約金之規定。至於公司為何要指定贈與給財團法人或特定人一事,其依公司法第167條的規定,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公司雖不可以收回自己的股票,即所謂的股份回籠禁止,故公司以指定給與給財團法人或特定人的迂迴方式拿回股票,但同時又規避了公司法相關規定,但是否違法,仍有研究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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