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勞工主張權利時,宣稱要倒閉歇業,要如何處理呢?

12 Oct, 2017

問題摘要:

面對雇主宣稱倒閉歇業的情況,勞工確實可以利用法律途徑來保障自身權益。以下是針對不同情況的建議: 若有脫產之虞,勞工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這需要提供證據表明雇主可能脫產或資產不足以支付欠款。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因為書狀的撰寫及證明文件的準備可能涉及技術性,律師能夠提供指導並代為處理。如果雇主不否認欠薪資,勞工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的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據如欠薪條或薪資單影本。支付命令一旦確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後,若雇主已確實倒閉且無法支付欠款,勞工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根據勞動基準法,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可以保障勞工的權益,提供即時的經濟援助。在處理這些程序時,建議勞工與其他受影響的同事合作,可以委任一位代表提出申請,以節省時間和資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遇到雇主宣稱倒閉歇業,當然這是有可能是雇主策略運用,但面對這種拖欠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請求時,雇主威脅,勞工還是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首要先集合所有欠薪勞工,先找律師諮詢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分別說明如下。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雇主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如果能提出脫產之證據,假扣押裁定常常在一個星期內就可以作成,因此可以及時處理問題,聲請假扣押之方法應以書狀為之,依法必須敘明 (1)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2)應受裁定之聲明。(3)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4)假扣押之原因。(5)願供擔保金以代釋明。又依勞動事件法第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前項情形,勞工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

 

上開事項多涉技術性,尤其是假扣押之原因,目前法院對於假扣押釋明要件日趨嚴格,必須提出資料證明雇主有脫產或者是現有財產不足清償之虞,否則容易駁回。一般勞工多無法自行撰寫書狀,建議委請專業律師處理(相關條文,可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22至526條),即使有理由,還是要提供擔保金,這時候就發現法扶的優點,除了提供律師外,另外也可以提供保證書取代擔保金。另外,值得注意,聲請假扣押裁定,目前就是暫時性的先查封雇主財產,未來要取償,還是要透過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判決之類的執行名義。

  

聲請支付命令:

雇主若對於積欠薪資沒有意見,勞工亦可直接檢附「欠薪條」或薪資單影本為證據,向法院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果支付命令確定以後,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雇主沒有資產,原因是因為倒閉歇業,就不要執行,直接聲請工資墊償。相較於一般訴訟程序,支付命令如果確定,與拿到法院的確定判決一模一樣具有相同之執行力,而且支付命令從聲請、核發、確定期間通常約1個月。

 

雇主若已確實關廠倒閉,無法送達之情形,如果法院在三個月內無法將支付命令送達雇主,支付命令就會失效,還是必須另外提出訴訟解決爭議,或雇主異議,支付命令也會失效,這時候原本聲請的支付命令就視同已經起訴或聲請調解,會直接進入法院程序。

 

申請工資墊償:

最末,就是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為使勞工能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時受到即時保障,免於勞工驟失生活依存,政府特別在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明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這時候勞工有數個人的話,可以作一個作勞工代表,幫其他勞工提出申請。

 

-勞資-社會保障-工資墊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8條=勞動事件法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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