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勞保、就保之投保、勞退提繳及覈實義務,不因勞工同意而得免除

19 Jan, 2020

問題摘要: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以及勞工退休金制度的相關規定和雇主的義務。重點在於雇主必須按照實際薪資進行申報,並且要負責投保相應的保險,以確保勞工在受僱期間獲得充分的社會保障。這份文件還強調了勞工的權利,包括終止勞動契約以及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雇主未能履行相應的義務而導致勞工權益受損。這些規定和權利的清楚闡述對於勞工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同時也提醒了雇主必須嚴格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勞工退休金在台灣的法定義務和勞工的權益保障。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勞工在受僱期間獲得充分的社會保障,並在面對職業風險或達到退休年齡時,能夠獲得相應的經濟援助。

 

雇主的投保薪資的申報義務

雇主必須據實申報勞工的月薪資總額。這意味著無論雇主和勞工是否達成協議,雇主都應依法按實際薪資進行申報。這是雇主的公法義務,不履行此義務會導致勞工在需要時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險給付。

 

雇主有義務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投保手續,並應按勞工實際月薪資總額依照投保薪資分級表據實申報。這一規定保障了勞工在遭遇職業傷害、疾病或老年時能根據其實際薪資獲得相應的保險給付。

 

即使勞工書面同意低報薪資,雇主仍應依法據實申報。如果因低報薪資導致勞工在保險給付上受損,勞工可要求賠償,而且雇主的過失不能用來抵消勞工的損失賠償要求。

 

如果雇主未據實申報薪資,而這導致勞工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無法獲得足夠的保險給付,勞工可以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就業保險第38條,向雇主索賠因薪資低報或未投保導致的損失。

 

勞工如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強制加保對象,或勞工為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2款所定非強制加保對象,而雇主成立投保單位者,其雇主自有義務於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辦理投保勞保手續,且應據實按該勞工之月薪資總額及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申報投保薪資(此有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暨其施行細則第27條參照).

 

此部分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提繳亦有相似之規定,即符合就業保險投保、勞工退休金提繳資格應就勞工加入就業保險,並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均有覈實投保及提繳義務(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6條、第40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8條之1、第14規定),即使勞工出具書面同意書或勞資雙方有所約定亦不得免除投保義務。

 

此依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所示:按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必須其行為與加害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而其過失行為並為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之行為者,始屬相當。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規定雇主為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而勞工月投保薪資之申報係屬有關勞工保險之事務,應由投保單位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覈實辦理,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報勞工之月投保薪資,係履行其公法上之義務,並無事先知會勞工之必要,亦無與勞工合意不據實申報之餘地,此觀同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之意旨自明。是投保單位縱與勞工合意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仍應依法據實申報月投保薪資額,無從憑以解免其據實申報之義務,倘未據實申報,致勞工受有損害,因勞工對損失發生原因之月投保薪資之不實申報,並無從助成其發生或損害之擴大,其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求償時,自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原審本此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因低報投保薪資致其受有老年給付、普通傷病給付差額之損害,無過失相抵之適用,尚無違誤。再者,雇主如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未投保,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如保險事故發生時,並應由雇主依同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此有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就業保險第38條規定所明文。此外,上開高薪低報或漏報亦屬於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自知悉雇主違法或損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亦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2項所明文,而本條款係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及「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為構成要件,勞工自得行使該條項之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權並依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12條規定,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證明書,並得請求雇主將所漏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提繳至退休專戶。

 

雇主違反法律的後果

如果雇主未按規定申報或未為勞工投保,導致勞工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能獲得應有的保險給付,雇主必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和就業保險第38條的規定,賠償勞工因此受到的損失。

 

勞工的終止契約權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如果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並對勞工權益造成損害,勞工有權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在此情況下,勞工可以要求資遣費及漏提繳的勞工退休金等。

 

當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相關法律規定,且這些違反行為損害或可能損害勞工權益時,勞工有權在知悉後30日內不經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根據勞動基準法,勞工在終止契約後可要求資遣費和其他應得的補償。

 

勞工應採取的行動

勞工應當對自己的權益有充分的認識,一旦發現雇主未依法申報投保薪資或未為其投保相應的保險,應及時向相關機構反映或採取法律行動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勞工也可以考慮通過合法渠道求助,如向勞動局或相關勞工權益組織尋求協助。

 

對於勞工而言,重要的是了解並行使自己的權利。當發現雇主的行為可能損害自己的權益時,應積極尋求法律建議或由勞動部門介入,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同時,勞工也應保留相關證據,如工資單、合同協議等,以便在必要時支持自己的索賠或其他法律行動。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就業保險法第5條=就業保險法第6條=就業保險第38條=就業保險第4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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