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於獨資商號或個人,老闆死亡是否導致勞動契約消滅?
問題摘要:
在雇主死亡的情況下,勞動契約的處理方式取決於雇主的身份。如果雇主是自然人(如個人企業主),則勞動契約的處理方式與其他情況略有不同。如果是勞工提出預告辭職或退休,並且在預告期間內雇主死亡,則預告期仍然有效,勞工可以在預告期滿後離職。如果是雇主提出預告解雇或預告勞工強制退休,但在預告期間內雇主死亡,則須由雇主的法定繼承人重新進行解雇預告,以符合法律要求。雇主的法定繼承人或公司繼續承擔原有的勞動契約義務。勞動契約會與繼承人或公司之間繼續有效,直到合法終止。以上規定保障了勞工在雇主變更或雇主死亡後的權益,同時也確保了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的連續性,避免因雇主的個人變故而影響整個企業的運營。勞工和雇主都應充分了解這些規定,以妥善處理可能出現的勞資問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通常我們把適用勞基法的僱傭契約則稱「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基法第2條第6款)。
勞動契約消滅原因,如雙方同意,定期勞動契約期間屆至,員工自請辭職,雇主合法解雇員工,及員工死亡等原因終止。但是雇主死亡,勞動契約並不當然消滅,除非專以雇主為服勞務之對象而具有專屬性者,如家庭照顧老者之工作者,因老者死亡,因其性質為權利義務不得繼承,是該契約方為消滅,除此例外,其他一切情形皆得由其繼承人或其他獨資繼受人、合夥人承受其勞動契約權利義務。
勞動契約在雇主死亡時的具體處理方式。勞動契約的消滅原因多樣,雙方同意終止、定期勞動契約期滿、勞工自行辭職、雇主的合法解雇、以及勞工的死亡等情形,都直接導致勞動契約的終止。
特別地,雇主的死亡並不會自動導致勞動契約的消滅,除非該勞動契約是基於對雇主個人的專屬性服務,如家庭幫傭或照顧特定老人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勞動契約由於其服務性質的專屬性和私人性,不可轉讓或繼承。
若雇主為法人實體,如公司或有組織的商號,則其法定繼承人或由公司繼續承擔原有的勞動契約義務。這意味著,勞動契約會與繼承人或公司之間繼續有效,直到合法終止。
預告期的情境下,如果雇主在勞工提出預告辭職或退休的期間內死亡,該預告依然有效,勞工可在預告期滿後離職。反之,如果是雇主提出的預告解雇,雇主死亡後,其繼承人需重新進行解雇預告,以符合法律要求。
這些規定保障了勞工在雇主變更或雇主死亡後的權益,同時也確保了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的連續性,避免因雇主的個人變故而影響整個企業的運營。勞工和雇主都應充分了解這些規定,以妥善處理可能出現的勞資問題。
若任職之雇主為自然人(如獨資商號),在預告解雇或預告勞工強制退休、或勞工預告辭職或預告自請退休,在預告期限屆至前發生雇主死亡之事實,在勞工預告辭職或預告自請退休之情形下,勞工意思表示應改由雇主之法定繼承人或繼受人受領,並不影響預告期間屆至時辭職或自請退休之效力。
如係雇主方面預告解雇或預告勞工強制退休,則因意思表示雖已送達至勞工開始起算預告期間,但在尚未生效前(預告期間尚未屆至)表意人即已死亡,不能適用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雇主法定繼承人應重新為一次預告解雇或預告強制勞工退休之意思表示,始能終止雙方勞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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