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調整薪資結構嗎?

16 Jan, 2020

問題摘要:

工資與非工資的區分以及其在勞動法規中的定義和作用。工資不僅涉及雇主發給的義務,還在計算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薪資結構的變更需要遵守特定的條件和程序,確保勞工的權益不受損害。在薪資結構中,工資和福利是兩個重要的部分。工資的定義包括各種形式的報酬,如基本薪水、津貼、獎金等,而福利則包括一些恩惠性給與,如年終獎金、醫療補助費等。其中,績效獎金若與工作目標直接相關且被視為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則應被歸類為工資。根據勞動基準法,工資應由雇主和勞工進行議定,並且在勞動合約中明確約定工資的數額和項目。任何關於工資結構的變動都應經過重新與勞工協商並達成一致,確保總工資金額不減少。對於伙食津貼等是否屬於工資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並且必須確保勞工在工資結構變動中的權益不受損害。雇主在變更薪資結構時,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與勞工進行充分協商,以確保合法性和合理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工資不僅意味雇主有發給義務,且用於計算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等,還涉及到勞工退休金條例和勞工保險條例中月提繳工資的計算。因此,正確界定和計算工資對於保障勞工的權益至關重要。由於工資在實務上至關重大,因之,雇主想要變更薪資結構,區分工資與非工資,如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等項目,這是可以的,但需要遵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

 

「工資」與「非工資」這是個問題

薪資結構也就是薪資組成的基礎,而這個基礎來自於「薪資科目」,簡單來說就是薪資單上的明細項目,包含工資及福利,也就是在法令中我們常常看到的「因工作的所得」或「經常性給予」,以及「恩惠性給與」兩大類。

 

「工資」的部分主要規定在勞基法第2條,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常見的科目有:本薪、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全勤獎金、主管津貼、職務津貼、各項加班費等等。

 

福利獎金的部分則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有詳列哪11類的科目屬於「恩惠性給與」,常見的科目包括: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醫療補助費、職業災害補償費、差旅費、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等等。

 

另關於獎金類,如績效或業績獎金之類,如具有制度上「經常性給與」,且其目標乃係於獎勵員工特定工作目標,而不是「恩惠性給與」有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

 

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20日台87勞動2字第035198號函)

 

所以企業如果想要加發或減少勞工獎金之前,應該先想清楚「怎麼發」,以免導致人事成本不小心大幅提升喔,薪資科目可不只是作為明細項目這麼簡單,不僅影響著每月工資的計算結構,而工資的計算結構不但會影響加班費及平均工資的計算標準,還會影響職災補償與原領工資的計算,更會影響社會保險的投保級距呢!

 

工資應經勞資議定始生效力,非工資則不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據此,工資之數額係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協商並議定,此即工資議定原則,固係契約自由所必然,基於保障勞工,此工資議定之自由不得低於政府所訂之基本工資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該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非有法律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有其他約定。此外,根據施行細則第7條,工資的數額、項目等都應該在勞動合約中明確約定,並且變更時需要重新與勞工協商並達成合意。

 

如伙食津貼是否屬於工資的部分,如果伙食津貼被定義為工資的一部分,則任何調整都應該保證勞工總工資額不變,除非雇主與勞工有新的協議。如果伙食津貼不是工資的一部分,則任意調高該項目同時調低基本薪水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薪資結構有如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等項目給付,雇主可以變更嗎?關於這個問題,雇主倘若個別改變薪資項目,倘若給付總額與原有工資相同,自不違反勞基法21條、22條第2項規定全額給付規定。

 

民國104年05月21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0914號函所示:

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復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含數額、項目等)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其他津貼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雇主如欲變更,應與勞工重行協商合意復始得為之。

 

有關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伙食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前經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台(76)勞動字第3932號函釋在案(諒悉)。來函所敘之「伙食津貼」若非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高該項給與並調降本薪者,應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伙食津貼」若屬工資者,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之數額,自其工資總額未有變更,尚無違反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雇主要怎麼辦?

雇主可以變更薪資結構中的各個項目,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確保總工資金額不減少。

與勞工持續重新協商並達成一致,如利用溫水煮青蛙方式,慢慢讓勞工接受新的薪資結構。

薪資結構的任何變動都應該在勞動合約中明確記載。

 

這樣做旨在保護勞工的收入穩定性,防止雇主濫用工資調整的權力來減少勞工的實際收入或福利。因此,無論是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均得變更個別項目及金額,但應該採取事前公示標準,給予勞工異議機會,以使薪資結構合法化。值得注意的是,雇主不得藉此減少工資確定性,將工資變動為獎金,甚或藉此減少勞工、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除非有明確證據可以推認勞工同意此類變化。

 

-勞資-工資議定-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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