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種類的通勤災害不是職業災害嗎?
問題摘要:
通勤災害被視為勞動基準法中的「職業災害」。這一觀點的主要支持來自於以下幾點理由: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的行為是為了執行工作任務,因此與職務執行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通勤災害也應被視為職業災害的一種。勞工保障的目的: 將通勤事故納入職業災害的範疇,確保工作相關活動中的通勤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也得到充分覆蓋。雇主對於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負有提供職業災害補償的責任。雖然存在一些通勤災害不被認定為職業災害的例外情況,但這些限制通常是為了確保公平和合理性。例如,勞工在通勤過程中從事非必要行為或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時,可能不符合職業災害的賠償條件。
律師回答:
通勤災害,即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傷害,依據這些判例和法律座談會的結果,確實可以被視為職業災害的一種。這種看法主要是基於以下幾點理由:
職業災害廣義解釋
雇主對於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負有提供職業災害補償的責任,這不僅是出於對勞工權益的保護,也是對雇主責任的一種規定,確保勞工在工作期間的安全和健康。
通勤災害應屬勞基法的「職業災害」,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應可視為職業災害。公司自需對某甲負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985號裁判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參照)。
亦可參見,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508號判決認為:「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動者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災害而言。申言之,應以勞動者所從事致其發生災害之行為,是否與其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考量重點,而勞動者為從事其工作,往返自宅與就業場所間,乃必要行為,自與業務執行有密切關係,參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陳同義於『下班』返家途中,騎乘機車摔倒,因車禍事故死亡,非出於其私人行為,應認其死亡係屬職業傷害之範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授權訂立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了何種情形屬於能獲得職災保險給付的職業災害。最常引起討論的是,如果在「非工作場合」發生意外,是否屬於能獲得勞工保險理賠的「職業災害」呢?根據「傷病審查準則」規範的「通勤災害」,包含上下班、外出、公差、參加雇主指派活動、外出用餐、(因公傷)往返醫療院所等等的通勤,通通都被納入範圍。
通勤災害並非職業災害的例外
通勤事故可能不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從而不符合職業災害保險條件。這些例外主要涵蓋了以下幾個方面:
通勤時間的合理性:
如果事故發生在非上下班的適當時間,如勞工已到家但再次出門時發生的事故,這通常不被視為職業災害。如果勞工在通勤過程中未遵循合理的、通常的路線,例如繞路或離開正常的通勤路徑而發生事故,這樣的事故通常也不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事故並非發生於適當的通勤時間內。適當時間指的是上下班的適當時間,即是公司與日常居、住所通勤所需時間有關,例如平日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其下班返回宿舍,再自宿舍返家途中,已非屬上下班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其所發生事故,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10日臺89勞保3字第0034507號函)
通勤路線的合理性:
事故並非發生於通勤過程中會經過的合理路徑。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合理路徑)指的是應以其是否已離開或抵達日常居、住所認定,公共使用或公同共有空間仍應認定為上、下班之應經途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月9日勞保3字第0930001397號令)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在通勤過程中進行的非必需行為,如個人興趣或活動導致的事故,不被視為職業災害。然而,進行日常生活必需的最小限度行為(如接送子女、前往銀行等)仍可能被視作職業災害。
事故發生時,勞工從事非日常所必需的私人生活行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指的是係指勞工於上、下班通勤或因公差等交通往返途中,若個人從事無關日常生活所必需之中斷或脫離行為,當次中斷、脫離期間及其後發生之事故均不得視為職業災害,如果是日常生活必要之最小限度範圍,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其返回當次上、下班通勤路徑而發生之事故,原則上仍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例如順道接送配偶、順道接送小孩、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是屬於日常行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 年1 月25 日勞保3 字第0950000377 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8日勞保3字第0950114078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8日勞保3字第0950114078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9月22日勞保3字第0950040657號函)
交通違規行為:
勞工在通勤過程中若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如酒駕、無照駕駛、闖紅燈等,這些情況下發生的事故通常不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事故發生時,勞工有重大交通違規。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在通勤過程中,不得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闖越鐵路平交道。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用餐規定:
如果雇主有明確規定勞工必須在工作場所用餐,而勞工自行決定外出用餐並在此過程中發生事故,這種情況下的事故可能不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如果雇主如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勞工自行在上班日之中午外出用餐時間或為加班、值班外出用餐,在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並非職業傷害(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6條參照)
這些規定和例外情況都是為了確保職業災害保險的範圍既公平又具有可操作性,防止濫用,並確保只有在工作相關和合理範圍內的通勤事故才被覆蓋。這樣的法律規定有助於明確雇主和勞工的責任,同時保護勞工在真正因工作原因而產生的風險和損失時得到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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