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解僱了,然後呢?

06 Oct, 2017

問題摘要:

當接到雇主通知解僱或要求離職時,首要任務是弄清楚解僱的原因。雇主可能希望勞工自願離職,或者將其資遣(根據勞基法第11條),或者開除(根據勞基法第12條),或者退休。在搞清楚情況之前,勞工不應簽署任何文件。因為離開工作場所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退休,可能是自願離職,更有可能是被公司開除,或者要求合意離職。因此,弄清楚情況對於維護勞工自身權益至關重要。如果解雇沒有符合上述法定事由,則解僱無效。在這種情況下,除非雇主明確要求勞工離職並提供書面通知或其他證據,否則勞工可以不配合雇主的要求。如果雇主提出終止勞動契約,而不符合法定事由,勞工可以主張勞動關係仍然存在,並要求雇主繼續支付工資,或者主張雇主未按勞動契約支付工資,或者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律導致損害勞工權益,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然而,如果解僱是有合法事由的,則解僱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勞工最多只能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面臨解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契約終止時,首要任務是明確理解解雇的原因和類型,這將影響勞工可能應得的權益。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建議和解釋,勞工在面對這種情況時可以參考:

 

理解解雇的原因

 

勞工必須確認雇主提出的解雇原因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是否為資遣、開除或是退休等原因。合法的解雇原因應當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例如經營虧損、業務緊縮等。

 

勞工遭到雇主告知解僱或其他要勞工離職,當務之急,就是在搞清楚解僱理由,是雇主希望勞工自請離職或資遣(勞基法第11條)、開除(勞基法第12條)、退休。

 

 

不要輕易簽署任何文件

 

在未完全理解文件內容及其對自身權益的影響之前,勞工應避免簽署任何可能放棄或限制自己權益的文件。

 

在搞清楚前,不要簽任何文件,蓋勞工離開職場之原因不一,有可能是退休,有可能是自願離職,更有可能是遭公司開除,甚或要求合意離職,然並非勞工離開職場,均一律可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故實有究明之必要,以維護勞工自身權益。

 

資遣與開除的差異

 

資遣,通常是因為公司重組、業務緊縮或其他非個人行為導致的解雇。根據勞動基準法,除特定條件外,資遣需要提前通知勞工或支付預告工資,並應支付資遣費。

開除,是因勞工個人的不當行為或違反規定導致的解雇,例如嚴重違反工作規則或法律規定的行為。

 

任何解雇必須要有法定事由,所謂「資遣」即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欲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必須符合該法第11條之規定,其終止之合法事由歸納如下: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及「試用期間不合格」。此時雇主還是要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要求勞工立刻離職,也要給預告工資(任職超過三個月)。

 

而「開除」,就是勞工犯了很嚴重的錯誤,如勞基法第12條規定,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勞工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由於解雇未有上開法定事由,不生解雇之效力,此時不排除勞資雙方可以合意終止契約,因此若雇主不具上開事由要勞工離職,此時勞工可以不用配合雇主,除非雇主明確要求勞工離職,並給予書面通知或其他可以作證呈堂證供。

 

退休、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如果勞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符合退休條件,雇主應提供退休金,具體標準規定應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

 

在被非法解雇或資遣時,勞工可以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保障其重新就業及申請失業給付的權利。因此,若是勞工自己想要離職,或雇主非勞基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是沒有向雇主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或資遣費之權利的。

 

至於,資遣費計算之方式如雇主依法必須發給勞工資遣費時,資遣費計算方式按舊制年資或新制年資而有不同,即舊制年資是按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計算,新制年資則是按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計算。而舊制年資: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如依此計算而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至於,新制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併予指明。

 

如果解雇無效

 

如果雇主的解雇行為不具備合法事由,該解雇可能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勞工可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請求相應的經濟補償。

 

若雇主並非依上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則其終止不生效力,勞工可主張勞動關係仍繼續存在,而請求雇主繼續給付薪資,或另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向雇主主張終止勞動契約而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但不發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終止契約若具有合法事由,仍可發生終止效力,充其量勞工得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或預告工資。

 

總之,勞工在面對雇主的解雇或終止勞動契約的通知時,應保持冷靜,仔細評估情況,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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