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問題-雇主一定有投保義務嗎?

29 Mar, 2019

律師回答:

常聽到有人在發生事故後,如中風等事故,結果沒有辦法獲得勞工保險給付,因此就認為這時雇主一定有錯而需要承擔責任,或自己工作地點沒有保勞工保險,但答案真的是這樣嗎?其實這是最常發現的的誤解,雇主不一定有投保勞工保險義務。何以為如此?

 

因為法律上(即勞工保險條例),僅是要求勞工保險祇有在雇主有五人以上員工才有投保義務,因此,在強制對象範圍內,雇主應為所屬員工辦理投保勞工保險的手續及負擔相關保險事務的責任。

 

此部分可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未滿5人者,則屬於自願投保對象,即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而其他,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者。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均有自願投保對象。總之,所以祇有五人以上才有強制投保義務,所以勞工朋友對於小公司或雇主應該注意有沒有投保福利,否則就要自行到職業工會投保。

 

那員工不到5人的公司上班的員工就沒有任何社會保險保障嗎?基本上若有受僱關係關存在,但是最少會有全民健保或就業保險,以及勞退休金提撥義務,此部分是雇主不可少的義務。

 

亦即,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有一定雇主的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成為全民健保的被保險人(詳細分類及其投保單位可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5條)。 因此,雇主即負有為所屬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的責任(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視同專任員工,應由工讀機構為其投保。)。

 

就業保險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的本國籍勞工及依法在臺工作的外籍、大陸或港澳地區配偶,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也就是說雇主及外籍員工(除依法在臺工作之外籍、大陸或港澳地區配偶外)不能參加就業保險。即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的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只要有僱用員工(只有1人也算)的公司行號,就是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

 

而公司若屬勞基法適用單位,勞工退休金提撥之提撥義務。此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範圍為依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1條規定,勞退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提繳規定:雇主必須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勞工始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提繳率: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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