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問題-職業勞工醫療期間意義究竟為何?

23 Aug,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基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而「復健」亦屬後續之醫治行為,而非狹義之醫治行為之期間。

 

此依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示:「按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勞基法第13條定有明文。勞基法第59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而「復健」亦屬後續之醫治行為,應有上揭規定適用。勞基法第13條規定,旨在避免勞工於職業災害傷病醫療期間,生活頓失所依,係對於罹受職業災害勞工之特別保護,係強制規定,雇主違反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不生契約終止之效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8月11日臺(78)勞動三字第12424號函指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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