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問題-簽什麼契約真得是很重要!

17 Aug,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不是有工作,就是勞動(僱傭)契約,而看工作內容來決定,僱傭契約公司固然必須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但如是其他類型的勞務給付契約(委任、承攬),那公司確實沒有義務為提供勞務者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而勞工去留及其他勞動條件,如退職、工時、休假、職業災害補償等,更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因此,簽什麼契約確實很重要,雖我國向以實質認定勞動契約,而判斷的基準是以有無從屬性,人格上的從屬、經濟上的從屬、組織上的從屬,來判斷,報酬給付項目究竟是薪資所得或其他類所得會是考量因素之一,但不會是唯一的判斷基準。相同的,契約名稱及契約內容也會綜合考量。因此,如果契約沒有打卡、沒有固定地方、沒有固定時間,甚至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作,什麼時候作,在那裡作,這樣就不是勞動契約等機會比較大,畢竟勞動契約除了工作成果後,更在乎工作過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勞動一字第52173號函釋示,有關依公司法第39條規定之公司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等人之身份,應依事實認定,如係委任關係,則不屬於勞基法所稱之勞工。 再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勞動一字第07341號函釋示,事業單位具有機理、總經理職稱等人員,如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而僅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因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1款之勞工定義,故其勞動條件應依該法辦理。

 

但契約文字也是一件很重要的審酌事項,尤其關於委任契約,外觀上與勞動契約相同者,但實質上在於自我決定及形成提供勞務過程方面,與一般勞動契約大相逕庭,倒過來推論,雇主當然可以使用文字將實際內容加以扭曲,甚至以消滅事證以使勞工無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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