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問題-加班是勞工自行決定嗎?

15 Aug,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蠻怪,其實重點是自主加班可以領加班費嗎?答案當然不行,但是常見的職場故事,就是菜鳥員工為了趕快上手新工作,每天7點就去公司報到,自願開始讀資料、報表,到了下班時間看到主管沒走不敢離去,這時候員工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就應該依照延長的時間給予加班費,重點在於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而勞工主動延長,當然不是加班,所以這個問題進一步延伸如果雇主沒有明示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但實際上有要求勞工延長上班時間,這時候勞工不拒絕可以要求加班嗎?就是嘴巴沒有明講,但是沒有完成工作就要處罰。基於權利不對等關係,勞工延長自己的工作時間,如果屬於可歸責於雇主指示所致,無論是雇主明示或默示,甚至間接以處罰方式逼勞工加班,應視同雇主延長工作時間。

 

其次,這個問題,就要看雇主(公司)有沒有設置「加班申請制」,基本上,公司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裡,會規定勞工想要加班,必須經過主管同意、審核,提出加班申請書以後才可以加班。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勞工要填加班申請書、經雇主審核通過後的加班,才能領加班費;如果沒填、自願留下來,雇主可以不付加班費,但是如果勞工可以證明雇主故意違反或不遵守自己所訂之規則,則勞工仍可請求加班費,否則雇主可以用不核准加班或不給申請書方式來剝奪勞工加班費請求。

 

換言之,勞基法規定雇主要求加班要經過勞工「同意」,而不是勞工可以主動要求加班,如勞工可以單方面加班強領加班費,對雇主不公平,而對於其他勞工也是不公平。換言之,勞工沒有「加班權」,只有加班的「同意權」,不想加可以不加。(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但若有經常性加班,實質上已構成契約之內容,並成為勞工期待之工資內容,此時應構成勞動條件之一部,自不可任意由雇主改變勞動條件,以減少薪資方式,達成報復或其他不當動機之手段。

 

如果公司沒有加班申請的制度,那麼只要有加班的事實,雇主就應該付加班費。遍查契約找不到加班獎勵的規定,難以想像勞工會自主加班,如果還要求勞工要提出申請,對勞工太不公平雇主要付加班費。(參考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但是雇主祇要能反證勞工沒有延長上班事實,勞工仍不得請求加班費,由此可見,加班申請制度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規定,有加班申請制,勞工要舉證有加班事實及自己無法依循雇主規定之原因。沒有加班申請制,雇主要舉證勞工沒有加班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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