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勞工可以自行決定嗎?
加班是勞工可以自行決定嗎?
問題摘要:
在勞工主動加班的情況下是否有資格獲得加班費。勞基法中的加班規定:根據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的規定,雇主如果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即為加班,雇主應給予勞工加班費。然而,如果勞工是自願加班,並非在雇主的要求下進行,則勞工並沒有資格獲得加班費。勞工自願加班與雇主默示指示的界定:使雇主沒有明確要求勞工加班,但如果主管留在辦公室而勞工因此感到壓力而自願留下來工作,這種情況下也可能被視為雇主默示指示勞工加班。勞工可能因為權力不對等或者擔心對未來職業生涯造成影響而不敢拒絕加班。加班申請制度的影響:如果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勞工必須依照制度提出申請,並獲得雇主的同意後才能加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工未經申請就自願加班,可能無法獲得加班費。然而,如果雇主故意違反申請制度,對勞工施加壓力或處罰,使其自願加班,勞工仍可能有資格獲得加班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蠻怪,這涉及自主加班與加班費支付的法律規範, 其實重點是自主加班可以領加班費嗎?
答案當然不行,但是常見的職場故事,就是菜鳥員工為了趕快上手新工作,每天7點就去公司報到,自願開始讀資料、報表,到了下班時間看到主管沒走不敢離去,這時候員工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勞基法規定與加班申請制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支付加班費。需「雇主延長」工作時間,非勞工主動延長。許多公司規定加班需經主管批准並填寫加班申請書。若勞工未填申請書自願加班,雇主可不支付加班費。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就應該依照延長的時間給予加班費,重點在於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而勞工主動延長,當然不是加班,所以這個問題進一步延伸如果雇主沒有明示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但實際上有要求勞工延長上班時間,這時候勞工不拒絕可以要求加班嗎?
加班發動的主體是「雇主」,當雇主要要求勞工在延長工作時間出勤時,除了要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外,因長時間工作會對勞工身心造成影響,所以雖然法律沒有明文,但原則上仍需經個別勞工同意才可以加班。
就是嘴巴沒有明講,但是沒有完成工作就要處罰。基於權利不對等關係,勞工延長自己的工作時間,如果屬於可歸責於雇主指示所致,無論是雇主明示或默示,甚至間接以處罰方式逼勞工加班,應視同雇主延長工作時間。
自主加班、加班申請制及舉證責任
勞雇雙方間既然在契約或工作規則規定加班要提出申請,若勞工自行延長下班時間,除非能舉證證明其延後下班係工作或業務上需要,否則不得請求加班費。
勞工自行延長工作時間不視為加班,無法請求加班費。勞工需證明是雇主指示或施加壓力導致加班。雇主需證明勞工未加班或自主加班。換言之,勞工未經申請就自行加班的情況,是不能請求加班費的。如果勞工經常需要加班才能完成工作,很可能是雇主的工作。
有加班申請制度的情況下,勞工需舉證加班事實及無法依循規定的原因。加班需經勞工同意。
無「加班權」:勞工無權單方面要求加班。若加班成為經常性行為,應視為勞動契約內容,雇主不得隨意更改。加班需經勞工同意,不得單方面要求。
其次,這個問題,就要看雇主(公司)有沒有設置「加班申請制」,基本上,公司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裡,會規定勞工想要加班,必須經過主管同意、審核,提出加班申請書以後才可以加班。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勞工要填加班申請書、經雇主審核通過後的加班,才能領加班費;如果沒填、自願留下來,雇主可以不付加班費,但是如果勞工可以證明雇主故意違反或不遵守自己所訂之規則,則勞工仍可請求加班費,否則雇主可以用不核准加班或不給申請書方式來剝奪勞工加班費請求。
換言之,勞基法規定雇主要求加班要經過勞工「同意」,而不是勞工可以主動要求加班,如勞工可以單方面加班強領加班費,對雇主不公平,而對於其他勞工也是不公平。換言之,勞工沒有「加班權」,只有加班的「同意權」,不想加可以不加。(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但若有經常性加班,實質上已構成契約之內容,並成為勞工期待之工資內容,此時應構成勞動條件之一部,自不可任意由雇主改變勞動條件,以減少薪資方式,達成報復或其他不當動機之手段。
雇主應制定明確的加班申請流程,包括申請書、主管批准等。勞工主動加班不視為加班,無法請求加班費。需設置加班申請制度,並負責證明勞工未加班。勞工有加班同意權,無單方面加班權。形成契約內容後,雇主不得隨意更改。
如果公司沒有加班申請的制度,那麼只要有加班的事實,雇主就應該付加班費。遍查契約找不到加班獎勵的規定,難以想像勞工會自主加班,如果還要求勞工要提出申請,對勞工太不公平雇主要付加班費。(參考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但是雇主祇要能反證勞工沒有延長上班事實,勞工仍不得請求加班費,由此可見,加班申請制度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規定,有加班申請制,勞工要舉證有加班事實及自己無法依循雇主規定之原因。沒有加班申請制,雇主要舉證勞工沒有加班事實。
總的來說,加班費的支付取決於勞工是否在雇主的要求下工作,如果是自願加班且未經雇主明確同意,則勞工可能無法獲得加班費。然而,如果雇主對勞工施加壓力或處罰,使其自願加班,則勞工可能有權利要求加班費。加班申請制度可以作為一個舉證責任倒置的機制,但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注意雇主是否濫用權力對勞工進行不合理的要求。通過這些措施,企業可以有效管理加班,確保加班流程的合規性,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並避免因加班爭議引發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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