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問題-雇主對於勞工有懲戒權嗎?

12 Aug, 2018

律師回答:

有人認為當一個雇主,給表現優異的員工獎勵,能激勵士氣,信賞必罰,雇主能不能給表現不佳的員工懲處,用扣薪、罰款或降職的方式來督促員工呢?這個問題,非常明確,就是雇主懲戒權只有在勞動契約中,得到勞工具體同意的限度內方屬可能,如雇主在工作規則中明訂懲戒的事由及手段,並且得到勞工的明示或默示同意,成為勞動契約的內容之後,雇主方始取得懲戒權,沒有固有懲戒權存在。

 

雇主對於勞工之「懲戒權」,在法律上意義,就是對員工做不利處分的權利,如果涉及薪資者,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祇透過雇主、員工之間的契約明文特別規定的處罰權利,針對員工違約的處罰權利。例如常見的扣薪,超過薪資範圍,要求勞工賠償損失或對於勞工額外財產進行處置,原則上除非勞基法上有明文規定,否則基本上是違法(參見勞基法第1條第2項),其他法定的解僱懲戒權,如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第12條第4款之解僱及開除權限,此皆屬雇主一般法定懲戒權限。

 

雇主可以對表現不佳的員工採取扣薪、罰款或降職等懲處,作為督促員工的一種手段。此種懲戒權既然是基於契約而來,雇主就必須「事先與員工約定」針對哪些事情可以處罰、如何處罰,不可以任意處罰員工,否則就沒有拘束員工的效力。除了需要事先在契約中明訂懲處規則以外,還必須注意懲處要具備合理性以及必要性,不能做過於苛刻的約定,也不能濫用處罰的權利。

 

而任意懲戒,不影響勞工契約上權利,可由雇主採取,如記過、申誡或警告之類,即使有影響勞工可取得之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或其他福利之數額,由於此部分獎金或福利在法律上類似贈與,因此,雇主本可依其規則加以減免,但值得注意,若勞工必須提供給付,以換取獎金或福利時,此種給付已類似工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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