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問題-公司要求員工找他人作保,簽立保證函,這樣合法嗎?

10 Aug,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換言之,法律所禁止者乃收取「保證金」,反面言之,法律並不禁止雇主要求勞工出具人事保證。事實上民法甚至有職務保證專節規範人保,可見法律上是「允許」雇主要求勞工出具人保的。 但法律上「允許」雇主有人保的要求,不表示每一個勞工都「當然」有出具人保的義務,此一出具人保義務的來源,仍須本於勞動契約之約定。 有趣的是,如果勞動契約已經成立勞工已經到職開始服勞務,但事後勞工拒絕或無從出具人保者,雇主應如何處理?

 

這時應視勞動契約有無人保的約定而異其處理方式。勞動契約有明文約定者(包括雇主發給錄取勞工之報到通知書等),而經勞工保證於任職後要提出,勞工於到職後拒不出具人保者可認為勞工違反勞動契約,可認為勞工有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第1款規定行使懲戒解雇權。 相反的,如果勞動契約本無此項勞工應出具人保之約定,但事後雇主「片面」要求勞工必須出具人保者,雇主突為此項要求者,因屬勞動契約之變更,除非勞工對此變更明示同意,否則勞工不受拘束,雇主也不可本於勞工拒絕出具人保之事實而解雇勞工,雇主仍為解雇者其解雇無效,勞工得依違法解雇相關規定主張權益,如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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