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的法律真相?雇主應如何因應?

01 Aug, 2017

問題摘要:

「一例一休」和「週休兩日」的政策確實是針對勞工工時的規範和安排所做的重要改革。一例一休指的是在一週工作七天中,至少有一天是例假,也就是禁止加班的休息日,而另外一天是休息日,可以加班,但需要支付加班費。週休兩日則是每週至少有兩天都是休息日,不限制加班,但同樣需要支付加班費。在修法前,勞動基準法並未強制規定週休兩日,因此雇主通常會利用彈性調度來達成法定工時的規定,例如週六半天工作。修法後,勞動基準法第36條明確規定了週休兩日的要求,雇主必須保證每七天至少有兩天的休息日,其中一天是例假不得工作,另一天可以安排工作,但需經勞工同意並支付高額的加班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所規定者,是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既然是台灣勞工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但為了經濟發展,必須依各行各業保留不同的基準可能性,勞動政策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要鼓勵企業的勞動條件必須努力優於勞基法,而不是只依照勞基法,但是這個政策前提是社會經濟條例容許,而非單純的理念之問題。

 

因之,關於一例一休的法律真相,可由幾個角度來看:

 

一例一休是什麼?

 

一例一休說穿了就是要減少勞工工作的時間,並有機會拿到更多的加班費,但對於服務業來說,也就是非固定週休二日的行業,如果沒有充足的人力,這只會讓原本的人力去負擔更多的工時。

 

到底什麼是「一例一休」、「週休兩日」?「例」與「休」差別:例假日禁加班,休息日可加班 簡言之,所謂「例」就是例假日除了法定嚴格之例外狀況不能加班,即使勞工主動想加班都不准,否則雇主違法,而雇主事後還要給補休;而所謂「休」,則是休息日允許勞工加班,但是要多付加班費。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此規定雖然已經從舊法時期的每兩週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降低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以縮短正常工時期間。

 

然而勞基法第36條並未同時配合修正,仍然規定為「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因此,法律並無強制規定要週休二日,只是在正常的情況下,每天上班8小時,上班5天就40小時,本可以週休二日,亦可縮短工時方式來達成每週40小時之法定限制,此時,如雇主與勞工約定每月月休六天,仍然未違反勞基法規定。然即,法律上的明文條款其實只保障勞工週休一日,而非週休二日。

 

至於,修法前很多勞工可以週休二日的理由,也和國定假日的轉換有關。除一年中的國定假日本來有19天,但像國定假日像教師節或光復節,勞工還是照常上班,原因就是在修法前,勞工是隔週的週六要上半天,一年有52週,等於有26週要上半天,也就是要上13個全天。

 

雇主透過減掉法定休假日7天,替代填補應隔週週六上班的時間,實則上,等於多放給勞工的假實際上只有6天,形成大部份勞工都能享有週休二日的現象,但實際上,仍非週休二日。當時因法律保障一週休1天之例假,其他並沒有明文解釋定義,雇主當然可以為了實際營運需要,會出現很多彈性調度排班做法,以節省成本,所以通常櫃台或服務生,常常沒有週休二日。

 

惟依106年1月1日後之勞基法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雖因立法考慮未採兩例假,但業已實質保障週二日,其中一日為例假,不得工作,另一則為休假,雇主必須經勞工同意並給付高額之加班費方得工作。

 

雇主在現行法下的相關因應措施

 

關於一例一休下,對於服務業等非固定週休二日的行業來說,確實會面臨人力安排的挑戰。如果沒有充足的人力,勞工可能需要負擔更多的工時,這可能會影響勞工的工作壓力和生活品質。對於雇主來說,需要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合理的人力安排,確保勞工的休息權益,並支付合適的加班費用。如雇主設立加班申請和審核流程,保障每七日內至少一日例假和一日休息日,例假日不可加班,休息日加班需支付高額加班費。

 

雇主需設置固定加班及加班申請制度,確保加班需經勞工同意和書面批准。變形工時安排需符合勞基法規定,確保例假和休息日數量。法定例假日,勞工不能加班,即使勞工主動要求也不允許。雇主若違法要求加班,需支付補休並可能面臨處罰。休息日可加班,但雇主需支付加班費。依照勞基法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率支付。法律僅保障每週至少一天例假。多數情況下是透過調整國定假日和工時安排來實現。

 

勞基法第30條與第36條的規定:

勞基法第30條,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舊法比較,從兩週84小時降低為每週40小時。勞基法第36條,七日中至少一日為例假,需休息。106年修正後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日不得要求勞工加班,除法定例外情況。可在勞工同意下加班,需支付高額加班費。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特定情況下的休假安排:

變形工時,有二週變形工時,每二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四日。四週變形工時,每四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八日。八週變形工時,每八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十六日。

 

勞工加班同意與加班費支付:

加班同意權,即加班需經勞工同意,勞工無單方面加班權。若形成契約內容,不得隨意更改。

 

加班申請及固定加班制度制度:

雇主應設置固定加班及加班申請制度,固定時間內加班無需主管特別批准和書面申請(或電子化申請),但必須與勞工明確約定,並於薪資結構中設計固定加班費,反觀固定時間外,則需特別的批准,雇主需支付經同意的加班時間費用。通過這些措施,企業可以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同時,合理安排勞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確保勞工權益和企業運營的平衡。

 

總的來說,一例一休和週休兩日的實施旨在保障勞工的勞動權益,但在實際操作中,確實需要雇主和政府在人力安排和政策執行上找到一個平衡點,以確保產業的正常運轉和勞工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7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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