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問題-老闆要全體員工到新的公司工作,這時候勞工要怎麼辦?

06 Aug,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由於契約相對人是契約要素,非經勞工同意不得為之,因此,勞工可以不同意,這時候如雇主不可勉強,仍要繼續支付工資,如果雇主因勞工不順從而拒絕給付工資,或任意退保,此時勞工就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尤其,雇主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之經營型態,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或股款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此時若認雇主可以隨便轉變契約相對人,無疑使勞工陷於不利益,因此原則上除非有明確書面同意,否則契約相對人不得變更。

 

一般來說,將員工全體移到一家新公司去上班,雖無影響勞工權益者,應無不可。重點在於勞工在舊雇主(不論係財團法人抑或公司組織)時期服務的工作年資能否併計由新雇主予以承認,通常應由新雇主以書面對勞工做出承認工作年資的承諾,勞工將來才有明確之主張依據。

 

但勞資無明確約定,亦得依法律規定,即:依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同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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