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問題-勞工執行職務過程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全由勞工負賠償?

04 Aug,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勞工給付勞務依勞動契約獲有報酬,而依一般契約關係,債務人(勞工)本對於債務履行(勞務提供)合於債之本旨應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此亦可稱為「謹慎勤勉」義務。換言之,勞工因疏失造成雇主損失必,勞工需負賠償義務,此一請求權基礎在於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及加害給付之規定。

 

值得注意,如果是屬於事業經營的正常「風險」,根本與勞工無關當然不能苛求勞工負責,如客戶倒帳原則上屬於「雇主」企業經營的風險,不能轉嫁由勞工負擔。而且除非能證明業務員勞工找來這個客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如一般人稍加注意即可得知該客戶不穩即將倒閉,不宜與之往來,而業務員卻漫不經心毫無警覺性,或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任意授信予客戶,在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或契約下,向勞工請求賠償,已有困難,遑論逕以懲戒解僱方式終止勞動契約恐有適法性之疑慮。

 

又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關於第三人有權對於勞工請求賠償,倘受僱人確係因服勞務而生侵害第三人權利之情事時,僱用人即不能藉口曾與受僱人有何約定,而諉卸其對第三人之責任(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612 號判例)。

 

然而,勞工賠償第三人損失時,可否請求雇主分擔,其分擔之依據為何?若以勞工係雇主手足延伸,而雇主應對於指揮及監督錯誤,或給予錯誤指示下,造成勞工對於第三人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勞工應可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請求雇主賠償其損害,惟此部分應由具體個案中,勞工本身是否有過失,加以減免部分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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