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問題-職業災害補償有無與有過失之適用?

02 Aug,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答案是沒有適用,雇主亦不得主張過失相抵來減免自己的責任。至於公司方面事先與勞工約定因勞工之過失致生職災雇主就不負補償責任,此種約定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無效。

 

關於這個部分實務見解,可參見最高法院民事庭決議民國 89 年 4 月 25 日89 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

 

討論事項:貳、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十三號提案 

 

法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災害補償,於勞工與有過失時,雇主可否主張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 

 

甲說(否定說):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非損害賠償。同法第六十一條尚且規定該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得抵銷,應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之適用。(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二號判決參照) 

 

乙說(肯定說):職業災害補償,基本上亦為損害賠償之一種,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對於雇主雖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惟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八條所定之損害賠償法則,其中第二百十七條規定之過失相抵,旨在促使被害人注意履行其應盡義務,以避免或減少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職業災害補償既為損害賠償之一種,自仍有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適用。(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判決參照) 

 

決 議:採甲說。


瀏覽次數:147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