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問題-勞工請病假無法痊癒,雇主要怎麼辦?

20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因病請假,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並已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經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雇主予以終止勞動契約,其終止契約事由,即為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能勝任工作」,雇主應依法給予資遣費,如符合強制退休或自請退休規定者,應依法給予退休金。

 

雇主終止契約為最後手段原則,依法勞工一年的申請30日普通病假,其後仍繼續給予留職停薪,惟經過一年後仍無法提供勞務,且確實無其他適當工作可安置,可見雇主應已善盡維持勞動契約的義務,終止契約係不得不之作為,值得注意的是嗣後該病如經鑑定為職業病,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勞工受領職災補償之權利不因離職而受影響。 即令至勞動契約終止前,因上開職業病之治療、休養請假期間,雇主應補償其必要之醫療費用,並依原領工資予以補償。至勞動契約終止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且確有醫療必要時,雇主仍應予以必要補償。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3日(76) 台勞動字第2762號函: 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雇主可終止其勞動契約,前經內政部74年08月20日(74)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示在案,如雇主未主動予以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工確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職時,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又依內政部民國74年8月20日(74) 台內勞字第337966號函所示: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再依內政部74年6月15日(74) 台內勞字第321153號函所示:查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意旨,雇主對患有惡性傳染病之勞工可予「送醫或解僱」。是以食品工廠之勞工患有傳染病者,為維護其他勞工健康、公共衛生並兼顧勞工之工作權益起見,雇主仍應先准許其赴醫治療,並視其是否可醫癒情形分別處理。如確不能醫癒時,雇主得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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