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問題-勞工積欠卡債,可以解僱嗎?

19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答案當然是不行,理由就是我國解僱採取法定事由原則,而法定事項並未有勞工個人經濟情況不佳,除非勞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已經使其原有喪失任職資格者,保險業務員工作、信用合作社員工、農會或漁會員工、金融機構委託催收人員或車輛協尋人員、證券金融事業僱用之業務人員、公益彩券經銷商、經營殯葬服務業、移民業務、不動產經紀業、地政士、記帳士等。

 

因之,雇主不能以勞工積欠卡債為由要求勞工主動離職,畢竟是不是與工作相關之缺失。因之,雇主不能以勞工積欠卡債而認為催討人員追討債務對勞工造成極大之心理壓力,並影響其工作精神及情緒,且因雇主工作生產場所內設置有生產設備及搬運機具,具有潛在危險性,若勞工工作未能專注,除影響生產品質外,對勞工及其他作業人員也構成潛在職業災害危險,並造成管理人員莫大的管理困擾及沈重的心理壓力,故雇主若繼續與勞工維持僱傭契約關係顯有困難。

 

亦不得以勞工積欠銀行債務,導致各銀行採取強制執行程序收取債權,因勞工在雇主任職獲有薪資,各銀行乃透過法院要求雇主將勞工的部分薪資直接分配於各銀行,為處理每一筆執行命令送達雇主後,各部門均需耗費時間及人力處理因法院執行命令所衍生的人員管理、扣薪、人事懲處等作業程序,因此造成公司管理成本異常增加等情,作為解僱勞工之理由(參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勞上字第6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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