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津貼是否為工資?

18 Jul, 2018

問題摘要:

工資不僅代表了雇主對勞工的報酬義務,還涉及到許多法定的計算和支付義務,如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等。因此,確切界定和計算工資對於保障勞工的權益至關重要。伙食津貼如果是定期且固定金額地發放,並且按照到職人數發放,則應視為勞工因提供勞務所獲得的經常性收入,是工資的一部分。這種津貼具有經常性和固定性,因此應該列入工資的計算中。如果雇主免費提供勞工伙食,則這屬於福利措施,不應計入工資。這是因為免費提供的伙食不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而是雇主提供的額外福利。夜點費和誤餐費如果是為了補償勞工因工作時間安排而未能正常用餐所提供的補償,本質上不應計入工資。然而,如果這些津貼是根據工作表現或出勤狀況而定期發放,並且具有經常性和固定性,則應該重新評估其是否應計入工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確保勞工在工資計算上的權益,防止雇主以改變給付名稱或形式的方式來規避工資支付的義務,是勞動保障制度中的重要課題。例如,有些企業可能會將部分薪資改稱為「津貼」、「補助」或「獎勵金」,藉此降低加班費或勞工退休金提撥的基數,進而減少人事成本。然而,這類具有勞務對價性且具備經常性的給付,仍應被認定為工資,並依法納入相關計算。此外,工資的定義不僅影響勞工的日常薪資,更直接關係到勞工在特定情境下的權益保障,例如加班費的計算、勞工退休金的提撥基數、勞保及健保的投保薪資等,因此,正確理解工資的定義,對於勞工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對於工資的定義,司法機關以勞基法第2條第3項規定,認為給付兼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者屬於工資。工資不僅為雇主有發給義務,且用於計算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等,還涉及到勞工退休金條例和勞工保險條例中月提繳工資的計算。因此,正確界定和計算工資對於保障勞工的權益至關重要。

 

工資的核心要素包括「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所謂勞務對價性,指的是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即雇主支付給勞工的報酬,應直接對應勞工所提供的勞務。這意味著,勞工提供工作,雇主便須支付報酬,這種交換關係構成工資的基本特徵。而經常性給與則是指該報酬具有穩定性與持續性,通常會在每月或固定週期內發放,無論其名稱為何,像是年終獎金、考績獎金或其他形式的津貼,只要具有穩定發放的特徵,皆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雇主定期發給之伙食津貼應視為是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予,即屬於法定「工資」之一部份。但雇主免費提供勞工伙食,則屬福利措施並非工資。

 

伙食津貼的性質

 

若雇主定期發給勞工的伙食津貼,且其金額固定且依照到職人數發放,則應視為勞工因提供勞務所獲得的經常性收入,即應列入工資的計算中。這種津貼是勞工的報酬的一部分,因其具有經常性和固定性。

 

伙食津貼若是按月發給,則應視為經常性的給與,因此屬於工資的範疇。此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之理由摘要如下:「雇主發放勞工之伙食津貼,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如均按月發給,自屬經常性給與之工資。」

 

雇主提供的伙食津貼是固定和定期的金額發放屬於經常性給與,因此應視為工資的一部分。

此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民事判決之理由摘要如下:「雇主將每天60元,每月上班天數計算之定額伙食費,每月或固定交與處理伙食事務之福利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辦理訂餐,或匯入服務處員工帳戶,核均係以補助員工之飲食費用為目的而為之經常性給與。」

 

依行政院勞委會76年10月16日(76)勞動字第3932號函示意旨: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暨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故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膳)食津貼,或將伙(膳)食津貼交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免費提供的伙食

 

如果雇主免費提供勞工伙食,並非以金錢形式定期發放,則此種免費提供的伙食屬於福利措施,不應計入工資。這是因為它不屬於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而是雇主提供的額外福利。如公司會因為有免費午餐或免費提供用餐,將伙食津貼應視為公司福利,不屬於工資。

 

夜點費和誤餐費

 

這些費用如果是為了補償勞工因工作時間安排(如夜班或加班)而未能正常用餐所提供的補償,本質上不應計入工資。然而,如果這些津貼是根據工作表現或出勤狀況而定期發放,並且具有經常性和固定性,則應該重新評估其是否應計入工資。

 

隨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的修正,關於夜點費和誤餐費的規定已被刪除,未來是否將這些津貼計入工資,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和勞動基準法的具體規定來確定。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42號民事判決之理由摘要如下:「伙食津貼為對於上班者所發給之福利,相當於誤餐費,參諸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第九款之規定,即非因工作而獲得之經常性給與,不得列入工資內而計算退休金。」

 

與此相類的,有關雇主發給之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0日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令所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勞資-工資-工資認定-津貼(補助)-伙食津貼-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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