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導致職災事件之肇事者求償嗎?肇事者可以主張雇主已賠所以不用負責嗎?
問題摘要:
勞工因通勤災害死亡後,其遺屬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向雇主請求補償。這種補償是基於雇主對勞工的法定責任,與第三方肇事者的行為無關。即使遺屬已經從肇事者處獲得賠償,雇主仍然需要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履行自己的補償責任,並且不能對已獲得的賠償金額提出抵充或扣除。雇主對於第三方肇事者的求償問題,通常要取決於多個因素,包括直接與間接損害、法律規定的限制以及經濟損失的認定等。然而,一般來說,除非能夠證明第三方的行為是故意的或者存在重大過失,否則雇主難以成功對第三方進行求償。另外,即使勞工已從勞工保險中獲得了補償,肇事者仍需對其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負全額責任。勞工保險的給付不影響第三方肇事者的賠償責任,因為這兩者是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而發生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勞工因通勤災害死亡,自己賠了勞工的錢,對於撞到勞工的加害人,倘若家屬已經求償並獲得賠償,此時是否可以向肇事人求償?或肇事者也會問,是否可以用被害人已獲得職業補償所以少賠一點?
在法律上,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後,其遺屬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發生,其遺屬對雇主之請求賠償,係基於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而來,兩者之意義性質迥異,所以,雇主不得以勞工對第三人有損賠請求權而拒絕自己之補償責任或主張「抵充」,更不得以勞工之遺屬對第三人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由,而拒絕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或主張應將此部分之全額扣除,。
雇主的法律責任與第三方肇事者的賠償
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勞工因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時,雇主必須對勞工的遺屬進行補償。這類補償是基於勞動關係而非侵權行為,因此即便勞工遺屬已從第三方獲得侵權賠償,雇主依然需要履行自己的補償責任,且不得主張抵充。
此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判決稱:「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後,其遺屬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發生,其遺屬對雇主之請求賠償,則係基於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而來,兩者之意義性質迥異。雇主自不得執勞工之遺屬對第三人之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拒絕補償或主張抵充。」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05號判決則稱:「按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後,其遺屬對第三人即加害司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發生;其遺屬對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請求,則係基於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而來。兩者之意義與性質有所不同,既無法律明文規定,雇主自不得以勞工之遺屬對第三人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由,而拒絕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或主張應將此部分之全額扣除。本件上訴人縱有自加害司機陳鍬城處獲得一百八十五萬元之損害賠償額,惟此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發生,揆諸上開說明,似不得將此部分之金額扣除。原審不察,遽予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賠償責任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權利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之規定,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讓與其對第三人陳鍬城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上訴人已自陳鍬城處獲得賠償一百八十五萬元,自應將此金額自本件職業災害之請求中予以扣除,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有未合。」
雇主對第三方肇事者的求償問題
再者,與此相關者,公司可否對於肇事者進行求償呢?關於雇主是否能夠對肇事的第三方求償,這取決於數個因素:如果第三方的行為導致勞工死亡,進而使得雇主必須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賠償,此種情況下的損害通常被視為間接損害。在多數情況下,除非第三方的行為是故意的,雇主一般難以對第三方進行成功的求償。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因履行法定義務而產生的損失通常不容易追償第三方,除非能證明第三方的行為涉及故意或重大過失。
經濟損失的認定:如果雇主希望對第三方進行求償,需要明確證明其經濟損失是直接由第三方的非法行為造成的。在職業災害的情境下,這通常涉及複雜的法律論證。
雇主依勞基法補償職災勞工乃履行雇主自身固有保護照顧義務,並非具有代肇事者先行賠償之性質,與保險法第53條不同,雇主補償勞工後不能另向肇事者主張代位求償。
由於肇事者對於公司雖有使公司發生損失,但此一損失乃係基於法律規定者,即勞基法第59條規定,換言之,即因為勞動契約所生保護義務而致損失,而非因為肇事者直接造成公司受損,此種情形,肇事者造成雇主受損,要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僅得在上肇事是故意違反善良風俗加損害於公司時,方得對於肇事者加以求償。
「本件原告係因系爭車禍導致頸椎受傷,而原告所受領治療期間無法工作之勞工保險薪資補償,係因勞工保險契約所致,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不因勞工保險給付,而減免被告等之賠償責任。再者,被告等並非係原告之雇主,更無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給付原告職業災害補償金之情事,自無同法第60條規定之適用。據上所陳,被告抗辯原告所受領之治療期間薪資補償給付應予扣除乙事,顯非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53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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