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經發出的獎金或工資,可以用計算錯誤的理由追討回來嗎?
問題摘要:
雇主如果發現因計算錯誤多發了獎金,有權要求勞工返還多發的部分。這是基於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原則,即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的一方應返還其所獲得的利益。雇主要追回多發的獎金,必須證明這是無意的錯誤,且不是由於雇主自身的疏忽或管理不善所致。否則,雇主可能無法成功追回款項。在要求勞工返還多發的獎金前,雇主應提供清晰的計算證據和說明,確保勞工理解為何會有錯誤發生及其返還的法律基礎。返還方式應由雇主與勞工協商確定,例如由下個月薪資扣除或是勞工直接匯款返還。在此過程中,應確保勞工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並遵循相關法律規定。總的來說,如果雇主能夠合理地證明多發獎金是無意的錯誤,並且符合法律規定,則有權要求勞工返還多發的部分。然而,雇主在此過程中應當遵循法律程序,並與勞工進行溝通和協商,確保公平和透明。
律師回答:
問題大致為,公司向勞工宣稱獎金計算錯誤,要勞工匯款回去,另發正確的獎金,或由下個月薪資內扣除,但是關於獎金的算法,請問這合理嗎?
關於這個問題,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所以前提當然是意思表示可以證明非出於自己過失之錯誤。如果雇主錯誤地多發了獎金,確實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原則要求勞工返還多發的部分。這裡有幾個重要的法律考量:
證明錯誤的責任
雇主需要證明多發獎金的錯誤是非故意的,且非由於雇主自身的過失。如果錯誤是由於雇主的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的,這可能會影響雇主追回多發款項的權利。
按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所稱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對其「表示行為」欠缺認識,即表意人在客觀上雖曾為表示行為,使一般人得依其行為了解為某種意思,但表意人主觀上並無該效果意思,且不知其所為行為,已構成某種意思表示之「表示行為」錯誤而言。至同法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所稱物之性質錯誤,係指表意人就標的物之品質、數量、形狀、產地、年代、真假等認識有錯誤,而該錯誤如係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始視為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例外允許撤銷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88條第1項允許在意思表示存在重大錯誤時撤銷該意思表示。在多發獎金的情況下,這意味著如果雇主在發放獎金時因為資料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形式的認知失誤而多發獎金,並且如果雇主知道這些錯誤,就不會作出這樣的意思表示(即支付多餘的獎金),那麼雇主可以主張撤銷多發的獎金。
雇主要追回多發的獎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雇主必須證明多發獎金是無意的,並非故意為之。
錯誤不是因為雇主自身的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的。如果是因為雇主自身的過失,如疏忽檢查薪資計算,則可能無法成功追回。
溝通和透明度
如果員工知道或應該知道獎金多發且無合法權利保留這些款項,這也可能影響雇主追回款項的權利。在要求勞工返還過多支付的獎金前,雇主應當提供清晰的計算證據和說明,確保勞工理解為何會有錯誤發生及其返還的法律基礎。
為避免未來再發生類似錯誤,雇主應該優化內部的薪資和獎金計算流程。此外,工作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可以預先規範對於薪資或獎金計算錯誤的處理方式,但必須確保這些條款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返還方式
雇主與勞工應協商確定返還方式,是否由下個月薪資扣除或是勞工直接匯款返還。此過程中應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例如,不應一次扣除過大比例的薪資。任何關於薪資或獎金的計算和扣除條款都應遵循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確保所有條款對勞工是公平且透明的。
「按當事人一方本於一定目的而為給付時,其目的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給付如欠缺其原因時,他方當事人受領給付即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被告於受領時業已知悉受領之業績獎金如不符合上開業績核發規定,將有受追繳扣回之可能。被告既不符合上開業績核發規定有關業績獎金實際受領要件而受領,自應返還溢領之業績獎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4號民事判決參照)雇主得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法院起訴勞工主張返還溢領金額。
假如雇主能證明當初是溢發獎金,與溢發工資相同,則仍然可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勞工返還,而公司之請求權基礎應為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即對於超過約定薪資部分,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此與我們到銀行領款假如銀行算錯了讓我們多領,我們仍負返還多領部分金額之義務。
但是不管是計算錯誤或其他種類的錯誤,通常是雇主的過失,為了避免這種不必要的困擾,公司可以於獎金或工資計算部分,尤其涉及個案認定部分,為了避免產生誤會,還是以契約或工作規則明示勞工應返還義務,但雇主必須依勞基法第23條事前明確界定獎金、工資計算之項目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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