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問題-工作場合發生性騷擾,該怎麼辦?

15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工作場合,因雇主、雇主代理人或是同事發生性騷擾,首先即要釐清及確定是否有性騷擾存在,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如果對方行為確實造成敵意的工作環境或干擾、甚至影響到工作表現,有可能構成第一款的敵意性的性騷擾。鑒於一旦進行性騷擾程序,雇主必須依法進行相關調查,甚至請主管出面處理,倘若真無法改變,則再考慮是否提出申訴,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同法第13條)。同時科予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義務;且該義務之違反若造成受僱者或求職者之損害,雇主並應負賠償責任(同法第27條規定可資參照)。

 

而「性騷擾」已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則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值得注意前揭犯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須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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