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職災後,勞工一直不上班,該怎麼辦?

13 Jul, 2018

問題摘要:

法律規定確實強調了對勞工在職業災害期間的保護,並限制了雇主在這段期間內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這些法律的目的是確保受到職業災害影響的勞工能夠得到適當的醫療和休養,並在痊癒後能夠有一個平穩的復工過程。在法律規定下,雇主有責任提供公傷病假給受傷或生病的勞工,並按照原先的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此外,在勞工醫療期間,雇主不能終止勞動契約,以確保勞工在復健過程中不受到工作狀態的影響。然而,當勞工的行為構成惡意或無正當理由時,雇主仍有權採取合法的紀律處分,例如停薪留職或其他適當的措施。此外,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結束後,如果勞工的身體狀況無法勝任工作,且經醫院評鑑認定為身心障礙,雇主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造成雇主很大困擾,起因在於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而內政部75年6月30日臺(75)內勞字第419447號函稱:「勞工如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其治療、休養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有關公傷病假並無期間限制。」再加上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且同法第十三條前段規定:「勞工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勞工受到職業災害影響時,雇主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提供充分的支援和保障。以下是對您提到的法律規定的進一步解釋和補充:

 

職業災害及醫療期間定義

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疾病、傷害,一般人或公司難以自行判斷,如果有爭議,是否構成職災建議交由勞保局認定,在未認定前,公司先以普通傷病假處理。

 

法律規定,職業災害的醫療期間包括從急性治療到復健階段,直到勞工工作能力恢復。這段時間內,雇主無法終止勞工的勞動契約,以確保勞工在無法工作時獲得必要的經濟支持和足夠的復健時間。

 

公傷病假的無限制性

公傷病假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這意味著勞工可以根據實際的醫療需求和復健進度請假。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勞工能夠在完全恢復健康之前不受工作壓力的影響。

 

終止契約的限制

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工的契約,這一規定保護了勞工不因疾病或傷害而失去工作和收入。只有在特定條件下,如事業無法繼續經營或勞工治療終止且不堪勝任工作時,雇主才可能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條件的情況下終止契約。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79號判決:「按勞工在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同法第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生活頓失所依,係對於罹受職業災害勞工之特別保護,應屬強制規定,雇主違反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依民法第七十ㄧ條規定,自不生契約終止之效力。」

 

如果是職災勞工在醫療期間,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8月11日臺(78)勞動三字第12424號函指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依據勞基法第13條規定,雇主是不能終止契約的。所以,對於職災醫療期間的勞工,雇主不能行使勞基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的終止契約權限。 

 

另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雇主依前項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

 

勞工和雇主之間的爭議處理

爭議往往源於對勞工是否仍在醫療期間的認定。因此,從專業醫院或醫生處獲得明確的醫療證明是至關重要的,這可以作為是否給予公傷病假及其持續時間的依據。

 

前揭法條的規範,非常清楚,惟勞雇雙方間的爭議往往可能在於事實認定問題,有時勞工還在職災醫療期間,但雇主認為已經痊癒,此時勞工取得適當之醫療證明成為重大議題。為免爭議,若由地區或教學級醫院出具診斷書,並有載明醫生指示之住院期間及休養期間。

 

勞工惡意行為的處理

即使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果勞工存在無正當理由的曠職等惡意行為,雇主雖然不能因此終止契約,但可以採取其他合法措施,如紀律處分等,來處理這些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78號判決:「按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於醫療期間,依勞基法第13條前段規定,雇主固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惟勞工於職災傷害治療期間,如其工作無礙於必要之醫療,勞工仍應有服從雇主指示提供勞務之義務。又勞工因健康因素不適應原有工作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予以醫療,及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縮短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之法定義務。是勞工於職災傷害醫療期間,如經雇主合法調整其工作及提供適當之措施後,已無礙於職災傷害之醫療者,勞工即應依雇主之指示提供勞務,如其無正當理由而有連續曠職3日之情形,雖於職災傷害醫療期間,雇主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此乃因職災傷害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勞基法第13條保護範圍之故。」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能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法律之禁止規定,旨為保護勞工權益,故勞工若有惡意行為,諸如無正當理由之曠職等,雇主雖得終止契約。但是為了謹慎起見,雇主仍應詳予調查後再予處理。

 

這些法律規定提供了勞工在遭遇職業災害時的廣泛保護,確保他們在復健期間不會因經濟壓力而被迫返回工作,同時也平衡了勞雇之間在此類情況下的權利和責任。

 

-勞資-職業災害-復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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