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問題-發生職災後,勞工一直不上班,該怎麼辦?

13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造成雇主很大困擾,起因在於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而內政部75年6月30日臺(75)內勞字第419447號函稱:「勞工如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其治療、休養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有關公傷病假並無期間限制。」再加上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且同法第十三條前段規定:「勞工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如果是職災勞工在醫療期間,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8月11日臺(78)勞動三字第12424號函指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依據勞基法第13條規定,雇主是不能終止契約的。所以,對於職災醫療期間的勞工,雇主不能行使勞基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的終止契約權限。 前揭法條的規範,非常清楚,惟勞雇雙方間的爭議往往可能在於事實認定問題,有時勞工還在職災醫療期間,但雇主認為已經痊癒,此時勞工取得適當之醫療證明成為重大議題。為免爭議,若由地區或教學級醫院出具診斷書,並有載明醫生指示之住院期間及休養期間。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能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法律之禁止規定,旨為保護勞工權益,故勞工若有惡意行為,諸如無正當理由之曠職等,雇主仍不得終止契約。但是等到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後,雇主可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所定期間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又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雇主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後,可以合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為: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事業不能繼續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雇主歇業或重大虧損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職業災害勞工治療終止,經公立醫院診斷確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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