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傷假應如何給付工資?要付多久?
問題摘要:
為確保受傷勞工在治療和康復期間的權益,保障他們在無法工作時的經濟穩定。勞工受職業災害後應給予公傷病假,並在這段期間內保持工資支付,包括全勤獎金,以確保經濟不受影響。醫療涵蓋了從急性治療到門診、復健和療養等各階段。勞工在這些階段均被認為處於醫療期間,並且如果無法從事原有工作,則應持續獲得工資補償。勞工在請求公傷病假時,應提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明確請假理由及天數。雇主有權要求勞工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文件,以確認請假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若因職業災害需要調整工作內容,勞工有權提出異議並要求適當的工作調整。雇主應基於勞工的健康狀況和能力來重新安排工作,並且不能因此減少勞工的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員工發生職業傷害(也就是一般俗稱的「公傷」),此不論是勞工自己不小心造成,或因別的勞工應負責之事由而造成,而有影響。 公傷病假期間,工資照給含全勤獎金,是因公受傷。 請假天數如何界定,端視傷勢、治療之情形而定,如果醫師診斷認為有在醫院或家裡休養、療養之必要,就不能強要勞工銷假來上班。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時的各項法律保護和條款。這些規定確保了受傷勞工在治療和復健期間的工資權益保障。以下是對這些法律條文的進一步說明和應用:
公傷病假和工資補償
勞工在受職業災害後,根據勞動基準法和勞工請假規則,應給予公傷病假。在這段期間內,勞工的工資應照常發放,包括任何全勤獎金,以確保勞工在無法工作時的經濟不受影響。
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略以:「本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略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公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 14508 號函釋:「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同規則第9條規定)。
公傷病假天數沒有限制,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期間,雇主就應該給予公傷病假。實務上,公傷病假天數會依醫院診斷書記載勞工宜休養時間為主,建議勞工朋友申請公傷病假時,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同規則第10條)。
勞工依法請公傷病假被老闆拒絕,或在薪資、全勤、考績等方面遭到刁難時,請向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亦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維護自己的權益。違法雇主可按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期間的定義和工資計算
「醫療」涵蓋了從急性治療到門診、復健和療養等各階段。勞工在這些階段均被認為處於醫療期間,期間內如果勞工無法從事原有工作,則應持續獲得工資補償。工資補償計算應基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的工資,以確保補償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雇主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應以勞工治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為其適用前提。惟其工作能力如何,事涉醫療專業,應由專業的醫師判定。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職業災害勞工受領工資補償要件為,(1) 在醫療期間;(2) 不能工作。「醫療」包括醫治及療養,勞工受傷經住院診治後,接續的門診、復健、療養等均屬醫療期間;至於,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
請假規則和勞工權利
勞工在申請公傷病假時,應提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明確請假理由及天數。在緊急情況下,允許勞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雇主要求勞工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文件是合理的,這有助於確認請假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如果職業災害尚未認定,勞工可以先請普通傷病假,若普通傷病假期滿後病情仍未好轉,可申請留職停薪。一旦職業災害確認,則轉為公傷病假處理。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
理。
勞工對調整工作的權利與保障
若因職業災害而需要調整工作內容,勞工有權提出異議並要求適當的工作調整。雇主應基於勞工的健康狀況和能力來重新安置工作,並且不能因此減少勞工的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受到職業災害影響的勞工得到充分的支持和保護,並確保他們能夠盡快康復並重返工作崗位。若有任何違反法律的情況發生,勞工應該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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