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問題-雇主單方宣佈取消返台假、機票補助,可以嗎?

11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通常發生在台灣企業外派勞工,為了增加勞工任識意願,通常會規定以任職超過一定期間並給予返台假及機票補助,這時時若公司事後變更,勞工要怎麼辦,端視這些補助之措施性質為何?倘若這些補助並非工作之對價,而是針對員工獎勵性質或恩惠給付,即法律所謂之「福利措施」,並非勞動條件的一部份,所以雇主可以斟酌情況予以變更或取消。

 

如雇主原提供交通車與勞工搭乘,嗣後予以取消,此觀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上字第66號判決認:「至上訴人(按即雇主)提供之交通車於其他 地點沿途接送員工,該部分尚難認係工作條件,而應認係上訴人為方便員工,所為之恩惠性福利,不屬於兩造勞動契約,已如前述。則上訴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下午公告自翌日(十一月二十九日)恢復提供自三重總公司至桃園海湖村工廠之交通車,則難認上 訴人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情」仍繼續存在。」 

 

若屬於經常之給付,此時並非雇主方面恩惠性給予之福利措施,而已是雙方勞動條件的一部份,通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明訂雇主有給付義務者,雇主及不能片面刪減不發。如果雇主片面刪減,以勞動契約訂立者,則除非雙方另訂契約或有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情事變更規定,否則不得變更,若以工作規則訂立者,公司將其規定變更或取消時涉及「不利益變更」,除非變更具有合理性,亦不得為之。因此,除非契約或工作規則事前給予雇主裁量權,為固定性給予發給條件,已是固定薪資的一部份,不容雇主任意扣減不發。雇主就違反了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所規定的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此部分參照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意指處理:「在現代勞務關係中,因企業之規模漸趨龐大受僱人數超過一定比例者,僱主為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就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應注意事項,及受僱人之差勤、退休、撫恤及資遣等各種工作條件,通常訂有共通適用之規範,俾受僱人一體遵循,此規範即工作規則。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 ,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簡言之,給付若屬「福利措施」者,雇主可斟酌變更、取消。而當付屬於「勞動條件」者,若以契約約定,原則上不得變更,若以工作規則訂之,雇主所為之不利益變更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當然同意變更之勞工當然受拘束;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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