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問題-雇主可以要勞工將薪資一部分買公司的股票嗎?

09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基本雇主提供予勞工給付,可分為工資及恩惠獎勵性質給付,前者工資全額發給除非法律明文須予扣繳之所得稅、勞保費、職工福利金等外,應全額給付予勞工 (勞基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故強迫儲蓄、強迫購買、強迫保險,甚至分離報酬,相對給付報酬等,縱使出於雇主之善意,於法亦屬不合。

 

至於,企業可以提供勞工福利給付,因非屬於勞工工資,自應可用以購買公司產品、股票等之類,值得注意,相較於工資必須定期、現金及高於基本工資給付,福利部分則由雇主裁量,自行訂立規則發給或收回。若無規則者,前揭給付在法律上類似贈與,若已給予勞工,自不得收回,但若未實際交予勞工,自得任意撤銷(參見民法第40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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