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勞工開立本票保證勞務履行的誠實性,是合法的嗎?

07 Jul, 2018

問題摘要:

簽發本票作為擔保確實存在風險,因為本票是一種無條件付款的有價證券,一旦簽發,勞工可能會不慎承擔不必要的債務責任。這種做法通常是不合理的,而且可能違反勞動法規定。勞工應該警覺這種情況,並勇於拒絕簽發本票,以免因此而陷入困境。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本票裁定即得強制執行,這意味著一旦雇主拿到本票,就可以迅速向法院聲請執行,而勞工必須承擔本票的責任。這對勞工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勞工應該保持警覺。此外,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支付保證金,否則可能面臨罰款。這也包括要求勞工簽發本票作為擔保的情況。如果雇主要求這樣做,勞工可以拒絕並尋求法律援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有幾個方面加以論述:

 

本票作為擔保的風險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聘用後簽發本票作為擔保,這可能存在風險。本票是一種無條件付款的有價證券,如果不慎簽發,可能會導致勞工承擔不必要的債務責任。勞工應該警覺,拒絕簽發本票,以免因此承擔龐大債務。

 

依據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是由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付款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有價證券;由於同法第123條規定,本票裁定即得強制執行,無須經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即得迅速取償。有不肖人士除利用此途徑進行詐騙外,亦會以求職者工作不穩定的特性要求簽發本票。因此若求職時雇主要求到職後必須先簽發本票作為擔保,務必要提高警覺,勇於拒簽本票自保為妥,以免薪水還沒賺到就莫名揹下龐大債務。

 

禁止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根據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可能面臨最高罰款新台幣9萬元。這種法律保障對勞工來說非常重要,因為工資是他們的主要生活來源。禁止非法扣款能有效避免勞工因財務壓力而面臨更多生活困難,同時也促進了勞資關係的和諧。

 

再者,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依勞基法第78條之規定,最高處新台幣9萬元之罰金。

 

不得收取保證金及扣留財物

雇主不得收取求職者的保證金。違反者可能面臨罰鍰。這也包括要求勞工簽發本票作為擔保的情況。預收保證金(包括簽保證本票)已經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第三款)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違者,依同法第67條第一項規定罰鍰。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4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80070787號函釋,依本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可區分為「扣留財物」及「收取保證金」2種形態。所謂非法扣留財物係指雇主對求職人或所聘僱員工之財物,經求職人或受聘僱員工請求返還,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之行為。惟若雇主依法律有留置上開財物之權利者,自應符合各該法律之規定,始為適法。另所謂收取保證金係指雇主於僱用員工工作時,為擔保聘僱契約之履行,要求求職人或所聘僱員工給付價款之情事。……另,倘雇主於招募求才或僱用員工工作時,以不符實際之資料或訊息對外加以刊載(登)或揭示要約,使求職者或受雇者誤信或承諾,包含以不實之勞動條件求才或僱用、不實之利誘求職者或受僱者投資、購買特定動產或不動產等情事,則構成違反本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五、故判斷雇主是否違反本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仍應探求其收取訂金之真意是否為擔保聘僱契約之履行,依其個案情形予以認定。

 

前述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可區分為「扣留財物」及「收取保證金」二種形態,所謂非法扣留財物,係指雇主對求職人或所聘僱員工之財物,經求職人或受聘僱員工請求返還,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之行為。惟若雇主依法律有留置上開財物之權利者,自應符合各該法律之規定,始為適法。

 

扣留財物:

指的是雇主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員工的財物進行非法扣留,當求職人或受聘僱員工要求返還時,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的行為。但如果雇主依法律有留置上述財物的權利,那麼他就應該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才能算是合法。

 

收取保證金:

指的是雇主在僱用員工工作時,要求求職人或所聘僱員工支付一定金額作為擔保聘僱契約的履行。

 

這些規定的設立是為了保護求職者和員工免受不公平待遇和潛在的經濟剝削,特別是在面對不當的財務壓力時。進一步來說,這些法律規範提供了明確的指引,禁止雇主在招聘過程中利用其權力地位,要求未來員工簽發本票或支付其他形式的保證金。這樣的要求不僅可能對求職者造成經濟負擔,還可能讓他們在法律上處於不利的位置,因為一旦發生糾紛,本票的特性可能使他們面臨立即的財務責任,而無法進行充分的法律抗辯。

 

如果雇主在招募求才或僱用員工時,以不實的資訊或訊息對外宣傳招募要求,使求職者或受僱者產生誤解或承諾,這都構成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的規定。因此,判斷雇主是否違反了該法律規定,需要仔細考慮雇主收取訂金的真實意圖,並根據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另外本票為無因證券部分,屆時雇主若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僅就本票做形式上之審查,勞工須負票據之責任。

 

除非勞工另提出債務不存在之訴,惟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到聲請強制執行結束,時間不需很長,恐怕即使勞工提出的債權不存在之訴勝訴,早就已經被強制執行很久了,這點勞工不得不謹慎。

 

蓋設如雇主果真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後又聲請實施執行,此時固然本票並非偽造、變造,而僅是原因行為有瑕疵,發票人得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同時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此時應供擔保),避免一旦被強制執行後受執行之不良後果。

 

-勞資-就業保護-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3條=票據法第123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勞動基準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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