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問題-雇主要求勞工開立本票保證勞務履行的誠實性,是合法的嗎?

07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依勞基法第78條之規定,最高處新台幣9萬元之罰金。再者,預收保證金(包括簽保證本票)已經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第三款)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違者,依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罰鍰。」

 

另外本票為無因證券部分,屆時雇主若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僅就本票做形式上之審查,勞工須負票據之責任。除非勞工另提出債務不存在之訴,惟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到聲請強制執行結束,時間不需很長,恐怕即使勞工提出的債權不存在之訴勝訴,早就已經被強制執行很久了,這點勞工不得不謹慎。蓋設如雇主果真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後又聲請實施執行,此時固然本票並非偽造、變造,而僅是原因行為有瑕疵,發票人得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同時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此時應供擔保),避免一旦被強制執行後受執行之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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