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問題-派遣公司徵人時,沒有事前告知是派遣職位,該如何處理?

26 Ju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因此,未誠實揭示者,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於,雙方契約關係,應符合派遣勞動法令,即依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如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要派單位違反者,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再者,如不願成立契約者,勞工亦得依民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再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是以,勞動契約,原則上是具有勞務專屬特性,如果勞雇間沒有協議,勞務提供與受領權是不能片面、單方讓與的,人力派遣業者招募員工時如未明確告知派遣勞動之事實且取得勞工之同意,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請求資遣費,此時屬勞工法定終止權之行使自不負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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