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人因職務上過失導致雇主損害,可以求償嗎? 雇主求償的時效多久?
問題摘要:
受僱人在履行勞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受僱人應依據雇傭契約的內容以及僱用人的合理指示履行勞務。受僱人有義務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履行職責,以免對僱用人或他人造成損害。若受僱人故意違反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導致僱用人受到損害,則受僱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賠償請求權,通常有時效期限為15年。受僱人需遵守契約規定和僱用人的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標準履行職責,並避免對僱用人或他人造成損害。若因受僱人的違規行為導致損害,則需承擔賠償責任,並且有相應的時效限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對於受僱人應如何履行勞務並沒有具體的規定,而是依據雇傭契約的內容和僱用人的指示。受僱人應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果受僱人故意違反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導致僱用人受到損害,則受僱人應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一請求權的基礎在於民法第227條第2項的規定。
受僱人的服務義務和注意義務
受僱人在執行其職務時,應依據雇傭契約的約定及僱用人的合理指示進行。此外,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以免對僱用人造成損害。
另外,如果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則僱用人和受僱人都可能需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僱用人能夠證明已經盡了相當的注意義務,或者即使盡了相當的注意義務仍然無法避免損害的發生,否則僱用人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又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方不負賠償責任。
但實務上甚少見雇主得以舉證免除,而雇主賠償後,對於僱用人已經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參見民法第18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而僱用人賠償第三人後,可以向受僱人請求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0號判決表示:「關於受僱人應如何服勞務,民法並未設規定,自應依契約約定內容,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如係有償之僱傭契約,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受僱人倘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為不完全之勞務給付,致僱用人受有損害者,即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則係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謹慎之人所具有之注意。」
損害賠償責任
若受僱人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故意違反職務、怠於執行職務,導致勞務給付不完全或有瑕疵,進而造成僱用人損害,根據民法第227條,受僱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在勞動關係中,勞務的質量和完整性對僱主和僱員雙方都是重要的,且僱員需負起一定的責任,確保其工作的質量符合雇約及勞動法的要求。
關於受僱人應如何服勞務,民法並未設規定,自應依契約約定內容,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由於勞動契約必為有償,因此,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受僱人倘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故意違反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而為不完全之勞務給付,致僱用人受有損害者,即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基礎在於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
勞工從事工作,應該有保持謹慎、注意之義務,如果犯錯導致雇主損失,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就要負起賠償責任。如果未能達到這種注意標準,導致勞務給付不完全,從而給僱用人帶來損害,那麼受僱人需要對這種損害負賠償責任。這種責任規範強調了在勞動關係中,受僱人需要保持一定的專業性和謹慎性,以保障勞務的質量與僱用人的合法利益。
關於僱傭契約中受僱人的義務和責任。僱傭關係通常遵循民法和勞動相關法律的規範。此處判決提到,受僱人在僱傭契約中應遵循僱主的指示並提供勞務。此外,受僱人有責任以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即一個具有相當知識、經驗和謹慎的人所應有的注意力)來履行其職責。
若受僱人未能依此標準履行職責,導致勞務給付不完全或有瑕疵,而造成僱主損害,則受僱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形下,僱主可以要求受僱人賠償因不完全或不當履行職責所造成的損失。
當然,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如雇主有過失,亦得減輕賠償責任,即如公司的主管、會計人員作為雇主其他使用人,於過程未予以適當協助或預防者,也有過失存在,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時效問題
關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根據民法第197條,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須在二年內行使,否則權利將消滅。從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也會消滅。對於一般的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計算自受僱人違反職務義務導致損害時起算。
上開請求權,民法債編未特別規定其請求權時效期間,所以仍應適用一般的十五年時效期間,但不是自勞工離職時起算,而是自勞工違反職務上義務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起算(詳民法第125條)。
此外,關於上述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民法債編沒有特別規定。因此,一般而言,這種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應當適用十五年的時效期間。但重要的是要注意,時效期間的計算並不是從勞工離職時起算,而是從勞工違反職務上義務導致雇主受到損害時開始計算的。
-勞資-執行職務侵害他人-僱用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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