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問題-受僱人損害賠償責任時效多久?
24 Ju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受僱人應如何服勞務,民法並未設規定,自應依契約約定內容,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由於勞動契約必為有償,因此,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受僱人倘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故意違反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而為不完全之勞務給付,致僱用人受有損害者,即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基礎在於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
又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方不負賠償責任,但實務上甚少見雇主得以舉證免除,而雇主賠償後,對於僱用人已經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參見民法第18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又上開請求權,民法債編未特別規定其請求權時效期間,所以仍應適用一般的十五年時效期間,但不是自勞工離職時起算,而是自勞工違反職務上義務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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