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資遣費是否需要繳稅?
問題摘要:
根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九類的規定,退休金等一次領取的所得課稅計算方式。如果是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和分期退職所得的情況,則應根據兩者的比例分別計算可減除的金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的規定計算所得額,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不包括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的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
資遣費屬退職所得 依法超過免稅級距仍須課稅
依照財政部國稅局的規定,公司給付員工資遣費設有「免稅級距」,分別以18萬、36.2萬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來設定,只要超過「定額免稅」部分,就應該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並由所得人併入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課稅。
換句話說,資遣費只要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定額免稅」部分,就要併入隔年的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課稅。
退職所得稅的計算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
如果退職所得總額不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則全額免稅。
如果總額超過18萬元乘退職服務年資但未達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則超過部分的一半列為所得額。
如果總額超過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超過部分的全額列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萬元後的餘額列為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九類規定,退休金課稅的規定如下:
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資遣費是所得稅法中所規定的「退職所得」,採定額免稅方式,依財政部公告2018年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可分為「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及「分期領取」兩種情形來看。
如果是一次領取資遣費,其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全數列為免稅所得;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所得額減半記列;超過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則須全數列為所得額。
領取勞工退休金 繳稅規定與資遣費相同
資遣費屬於「退職所得」,勞工退休金也是「退職所得」,所以,勞工退休金也有繳稅的問題。
稅務申報注意事項
所得稅申報時,超過免稅額的部分需併入當年的綜合所得總額進行申報。退職金、資遣費等被劃分為特定類別的所得,其稅務處理有特定的規定,需要細心處理以避免錯誤。
勞工退休金的課稅標準與資遣費相同,都是有「定額免稅」部分,超過定額免稅才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其計算公式與資遣費一樣,都是:一次領取勞工退休金者,其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全數列為免稅所得;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所得額減半記列;超過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則須全數列為所得額。但若是選擇分期領取者,則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萬元後的餘額,列為所得額。
如果有疑問或計算上的不確定,建議與專業稅務顧問或會計師聯繫確認,以保證稅務申報的準確性和合規性。這些規定的設計主要是為了合理調配退職後的經濟資源,同時也考慮到勞工長期服務的獎勵。如果您在計算或申報過程中遇到具體問題,獲取專業意見將是非常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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