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問題-未給資遣費,是否會導致資遣違法而無效?

22 Ju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確實」有行使勞基法第11條等或其他資遣等事實存在,即生拒絕受領勞務之效果,勞工即可停止提供勞務,是否終止有效,端視勞工是否爭執終止有效力,若有爭執終止是否存在合法資遣事由,即成資遣費給付之先決問題,若資遣事由不存在,終止契約自始無效,所以雇主片面要發給資遣費就可合法終止勞雇關係,因此,除非勞工方面也願意合意跟雇主終了勞雇關係。

 

雇主要有給資遣費但因計算項目有爭執漏未加計某些項目(如加班費),不會影響終止效力。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資遣勞工,但事後未發給資遣費或發給不足,僅生勞工得向雇主請求發給(或補足)資遣費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法律效果,不會使原來就已生效的資遣事後又變成無效。 倒過來,資遣費逕行匯入勞工帳戶或勞工受領資遣費,甚至請謀職假,並不會就當然發生勞工同意資遣之法律效果,因未勞工根本無同意資遣之意思。勞工也並無義務匯還,但勞工應該寫存證信函表明立場,對於資遣終止契約不服,並請求回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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