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購買商業保險給付是否得皆由職業災害補償中抵充?

19 Jun, 2018

問題摘要:

雇主可以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商業保險的保險給付來抵充其根據勞動基準法應負擔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這樣的政策旨在平衡雇主的責任和勞工的權益,同時避免雇主承擔過多的財務負擔。重要的是,這些保險給付的抵充是基於雇主已經支付了保險費用並為勞工提供了相應的保障。這樣的做法既保護了勞工的權益,又考慮到了雇主可能面臨的財務風險,從而實現了雙方的平衡。對於雇主而言,要確保所購買的商業保險具有充足的覆蓋範圍,以符合勞動基準法對職業災害補償的要求。此外,也應該與保險公司保持良好的溝通,確保保險條款能夠滿足法律和勞工的需求。這樣的政策和法律安排有助於確保在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工能夠及時獲得適當的補償,同時減輕雇主的負擔。透過保險制度和法律規定的協調,可以為勞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同時維護雇主的財務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應得的補償和雇主在補償職業災害時可以採取的措施。這包括雇主可以利用為勞工所投的勞工保險或商業保險的保險金來抵充應付的職業災害補償金額。以下是這些政策的幾個關鍵點: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雇主必須對遭遇職業災害的勞工提供適當的補償。如果雇主已經通過勞工保險或其他方式為勞工支付了費用,這些費用可以抵充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職業災害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般法理上不需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註明,只要商業保險是雇主付費購買(或雇主負擔一部份費用),均得主張抵充。惟為避免爭議,仍將之列入契約之中,以免雙方有所不同看法,引起爭訟!

 

內政部74年8月10日台內勞字第328548號函:「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內政部74年8月22日台內字第337452號函:「有關勞工因遭受職業災害,雇主自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同一事故,以由勞工保險或其他保險(由雇主負擔保費),或類似省營事業單位原以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為宗旨之撫卹辦法發己之勞工撫恤金及殮葬補助費等自可抵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6日臺(八十四)勞動三字第111182號函:「一、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為避免雇主雙重負擔,故該條但書規定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二、所稱「其他法令」,應視職業災害發生後依實際狀況可得適用之法令而定。至於雇主為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並由雇主負擔保險費者,所領之保險給付,自得抵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月23日臺(八十七)勞保二字第001546號書函:「…另有關商業保險或人身保險之定義,查勞動基準法未有明定,可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惟商業保險之種類,不論個人保險或團體保險,其保險給付之保費係由雇主負擔者,方有適用該法第五十九條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5月7日勞動三字第017676號函:「由雇主負擔保險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勞工所領之保險給付,雇主得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各款所定雇主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費用,惟不足之部分雇主仍應補足。」

 

保險抵充的法理基礎

當雇主為勞工購買商業保險並支付了保險費用時,所得的保險給付可以用來抵充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負擔的職業災害補償。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分擔可能因職業災害而產生的財務風險。這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的理念相符,即通過預先設定的補償機制來分散個別風險,而不是單一追究雇主的責任。

 

這有助於避免雇主的雙重負擔。雇主可以使用由他們全額支付的保險給付來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的法律依據。這包括不僅限於勞工保險給付,還包括任何由雇主支付保險費的商業保險給付。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查由雇主負擔費用之其他商業保險給付,固非依法令規定之補償,惟雇主既係為分擔其職災給付之風險而為之投保,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制度設計之理念在分散風險,而不在追究責任,與保險制度係將個人損失直接分散給向同一保險人投保之其他要保人,間接分散給廣大之社會成員之制度不謀而合。是以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賠償資力,並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之賠償或補償為目的,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抵充,始得謂與立法目的相合。」

 

保障勞工和雇主的利益

這種做法不僅保護了勞工在遭受職業災害時獲得足夠補償的權利,同時也考慮到雇主面對潛在重大財務負擔的實際情況。法律允許抵充是為了平衡勞工保障和雇主責任,确保雙方均得到合理對待。為了避免未來的法律爭議,建議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確記載關於職業災害保險抵充的條款,清晰地界定雇主和勞工的權利及責任。

 

雖然商業保險給付不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補償,但由於雇主支付保險費用並以此為勞工提供保障,這些保險給付可以被視為補充或代替勞動基準法下的補償。這樣的做法有助於確保勞工在受到職業災害時能獲得適當的賠償或補償。

 

由雇主負擔費用之其他商業保險給付,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抵充,亦未限定以投保產險公司之商業保險方得抵充,是以,雇主為所屬員工投保之商業保險,不論是向壽險公司或產險公司投保,只要該商業保險之保險費全數由雇主負擔者,雇主即得以之抵充應發給之職業災害補償。

 

由雇主負擔費用之其他商業保險給付,固非依法令規定之補償,惟雇主既係為分擔其職災給付之風險而為之投保,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制度設計之理念在分散風險,而不在追究責任,與保險制度係將個人損失直接分散給向同一保險人投保之其他要保人,間接分散給廣大之社會成員之制度不謀而合。是以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賠償資力,並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之賠償或補償為目的,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抵充,始得謂與立法目的相合(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雇主可以利用已經支付的商業保險給付來抵充他們依法應負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這樣的規定有助於避免雇主的雙重負擔,同時確保勞工得到必要的保障。雇主應當在勞工投保的商業保險具有充足的覆蓋範圍,以符合勞動基準法對職業災害補償的要求。這需要雇主與保險公司之間有明確的溝通,確保保險條款能夠滿足法律和勞工的需求。

 

此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判決所示:「上訴人因本件職業災害向勞工保險局領取職業傷害死亡給付一百四十三萬一千元,其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 由煌昇機械公司全額負擔,被上訴人自得據以主張抵充。再,上訴人領取煌昇機械公司向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之員工團體意外險一百萬元,保險費全額係由煌昇機械公司負擔,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法理,該保險金一百萬元,亦可抵充賠償之金額。」可資參照。

 

透過這種方式,雇主不僅保護了勞工的權益,也管理了自身可能面臨的財務風險。同時,這也表明了保險和法律制度在處理職業災害時的互補性,共同為勞工提供一個更全面的保障網。

 

-勞資-職業災害補償-抵充-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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