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抵充問題-僱主購買商業保險給付是否得皆由職業災害補償中抵充?

19 Ju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般法理上不需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註明,只要商業保險是雇主付費購買(或雇主負擔一部份費用),均得主張抵充。惟為避免爭議,仍將之列入契約之中,以免雙方有所不同看法,引起爭訟!

 

其法理,即由雇主負擔費用之其他商業保險給付,固非依法令規定之補償,惟雇主既係為分擔其職災給付之風險而為之投保,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制度設計之理念在分散風險,而不在追究責任,與保險制度係將個人損失直接分散給向同一保險人投保之其他要保人,間接分散給廣大之社會成員之制度不謀而合。是以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賠償資力,並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之賠償或補償為目的,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抵充,始得謂與立法目的相合(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此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判決所示:「上訴人因本件職業災害向勞工保險局領取職業傷害死亡給付一百四十三萬一千元,其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 由煌昇機械公司全額負擔,被上訴人自得據以主張抵充。再,上訴人領取煌昇機械公司向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之員工團體意外險一百萬元,保險費全額係由煌昇機械公司負擔,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法理,該保險金一百萬元,亦可抵充賠償之金額。」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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