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僱勞工,勞工是否仍要上班嗎?
問題摘要:
這種情況下,雇主拒絕接受勞工提供的勞務並不等同於終止勞動契約,因為雇主的拒絕只是行使其拒絕受領勞務的權利,並非表示雇主已經終止契約。在這種情況下,勞工無權拒絕去上班,因為雇主仍然保有終止契約的權利。勞工可以要求發放工資,但必須提供相應的勞務。如果勞工認為雇主無理地拒絕接受勞務,可以採取證據保全,以保留證據,尤其是當雇主取消了勞工的門禁卡而導致勞工無法進入公司上班時。在這種情況下,勞工可以通知雇主他已經準備好提供勞務,但是由於雇主的行為導致勞工無法進入工作場所,所以無法實際提供勞務。這樣的通知可以作為證據,以確保在必要時勞工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致為,當公司實際上已經禁止勞工進入工作場所,例如門禁卡失效,這實際上已經表明了雇主不願受領勞務。在這種情況下,勞工雖然法理上仍需提出勞務,但實際上由於物理限制而無法提供。這並不等同於勞工自行決定不去上班,而是勞工被迫不能提供勞務。
公司請走路勞工拒絕接受,所以沒辦離職手續,但門禁卡失效所也進不了公司,這時候勞工認為解僱無理由,但雇主既然不讓勞工上班,勞工可以不去上班嗎?答案是當然不行,除非已有雇主已經終止契約證明後,可以用言語提出勞務,取代現實提出勞務,否則還是去上班,比較妥當!
勞工應採取的法律行動
證據保全:
勞工應該保留所有與雇主溝通的紀錄,尤其是任何關於門禁卡失效或拒絕勞工進入工作場所的通知。此外,如果可能,勞工應該錄下任何試圖進入工作場所但被拒絕的情形。
提出勞務的準備:
根據民法第235條,勞工可以向雇主正式通知自己準備並願意提供勞務,即使實際上不能進入工作場所。這樣的通知可以是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勞工的立場和意願,保留好相關的證據。
此時勞工要應採取證據保全,雇主說是勞工自己不來上班,勞工則說是雇主取消門禁卡不讓勞工去上班,此時各說各話,勞工是不利益,惟如有證據可以證明雇主已終止契約,依民法第235條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因之,勞工可以將準備給付勞務之事情,通知雇主,以代替現實提供勞務。
請求工資:
即使勞工無法提供勞務,根據民法第487條,如果勞工因雇主的原因而不能提供勞務,勞工仍有權請求應得的工資。除非雇主能證明勞工有因不提供勞務而節省的費用,或勞工有其他獲得收入的機會但未努力獲得。
法律上雇主「受領勞務」本身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故雇主拒絕受領勞務僅是單純的權利的怠於行使而已,尚非義務的違反,勞工無從強迫雇主非受領勞務不可。此時所生法律效果則是勞工仍得請求工資事後不必補服勞務,因勞動力不能儲存累積)。 雇主拒絕受領勞務的情況下當然不算勞工曠職,充其量僅發生發生如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總的來說,勞工應該根據合同條款和相關法律,儘量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要注意不要因為雇主的行為而影響自己的工作狀態和權益。
如果雇主持續拒絕受領勞務而不提供合理的理由或解雇程序違法,勞工應尋求專業法律諮詢,考慮進行法律訴訟來確認解雇的無效性或尋求損害賠償。
勞工在這種情況下應保持積極的態度,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並且需要注意遵循正確的法律程序和保持適當的證據收集,以強化自己在可能的法律爭議中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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