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問題-公司解僱勞工,勞工是否仍要上班嗎?

16 Ju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致為,公司請走路勞工拒絕接受,所以沒辦離職手續,但門禁卡失效所也進不了公司,這時候勞工認為解僱無理由,但雇主既然不讓勞工上班,勞工可以不去上班嗎?答案是當然不行,除非已有雇主已經終止契約證明後,可以用言語提出勞務,取代現實提出勞務,否則還是去上班,比較妥當!

 

法律上雇主「受領勞務」本身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故雇主拒絕受領勞務僅是單純的權利的怠於行使而已,尚非義務的違反,勞工無從強迫雇主非受領勞務不可。此時所生法律效果則是勞工仍得請求工資事後不必補服勞務,因勞動力不能儲存累積)。 雇主拒絕受領勞務的情況下當然不算勞工曠職,充其量僅發生發生如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此時勞工要應採取證據保全,雇主說是勞工自己不來上班,勞工則說是雇主取消門禁卡不讓勞工去上班,此時各說各話,勞工是不利益,惟如有證據可以證明雇主已終止契約,依民法第235條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因之,勞工可以將準備給付勞務之事情,通知雇主,以代替現實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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