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問題-可以因業務外包而解雇勞工?

14 Ju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特定原因當然不構成解僱理由,雇主若要以業務外包而解僱必須要依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及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而單純外包當然不可以解僱勞工,但因上開原因業已發生,且無其他職缺可供安置,有減少勞工之必要,雇主方有進行經濟性解僱之必要。

 

此觀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勞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傳統產業近年來因受經濟不景氣影響,經營困難,甚至有多家歇業、倒閉,其能存續者亦亟思如何勉力支撐,以求突破困境,幸福公司因生產量遞減,生產機器運作率降低,為降低生產設備維修費用成本,及提高效率,遂將原由幸福公司公司機務課所負責之設備維修工作委外發包承作,則自可認為幸福公司之機務方面之工作,確實有委外發包之事實;雖陳奕乾主張公司虧損與調職無關云云,惟公司虧損而不得不作組織調整,或經營政策改變,以避免走上開關廠或倒閉之後果,是企業生存之道,幸福公司抗辯機務方面之工作,因無涉營業機密,非關生產主體,故而將之採委外發包以降低成本,機務課之工作因而減少,幸福公司為確保公司在虧損下仍得存續經營,在不裁減人員之原則下,調整組織,其基於營業政策上所須而裁併組織等情,即屬可採,是其將幸福公司埔心廠原機務課與電儀課裁併為工務課,並將資深之電儀課長調任為工務課課長,將原機務課長陳奕乾調任為同職等之廠長室一等專員,確為企業經營所必需,且在業務上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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